论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结构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21 01:23
【摘要】:为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自2016年11月以来,监察体制改革从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首先进行试点,并总结经验,迅速全面推开。配套改革的推进,《监察法(草案)》出台,针对监察委的目的、地位、作用、国际协作等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对监察结构的构建缺乏整体性思路,改革存在不足,纵向结构如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规定不明,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关系尚未界定清楚;横向结构如监察官的配套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是否引入律师参与调查过程等等问题尚需明确。本文,笔者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回顾,对《监察法(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监察法》正式稿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改革和监察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监察结构完善的意见。本文主要特色在于提出“监察结构”的理论,监察结构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监察目的(打击腐败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而设置的,是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诸主体要素形成了“线型交叉结构”(即包含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并始终坚持以监察权这第四种权力为中心的架构形式。监察结构属于职权主义类型,具有行政性、准司法性、半公开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监察结构又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就是监察机关与人大、执法、检、法的关系问题,人大监督监察活动,执法、监、检、法四者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横向结构就是被调查人、辩护人与监察机关的关系问题。横向结构的完善就是要坚持以监察机关为中心,形成监察官办案责任制;更加注重和保障人权,设立专门的留置场所,引入律师参与调查过程等。监察结构的横、纵向结构像两条交叉线型,以监察机关为中心,贯穿在监察活动的始终,横纵交错。通过对监察结构的构造和完善,为监察权的行使奠定理论基础,以期推动监察权的规范行使。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
本文编号:2592509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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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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