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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作为党内法规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07 10:03
  党内法规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法规范之一种,党内法规须符合宪法即须接受合宪性审查。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性、人民性与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以及宪法秩序奠定了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法哲学基础,党章、宪法、《制定条例》和《审查规定》为其提供了规范依据。宪法确立的政治、民主、平等、人权和法治原则是审查的内容,宪法文本、不得超越宪法界限、法规保留与比例原则构成审查基准。组织法规保留为一般法规保留,涉及党员权利、纪律处分与组织处分为严格法规保留。前者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后者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限制、剥夺和处罚应于法有据,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审查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不予备案、撤销、纠正、搁置等。法规保留意义重大,是党内法治文明先进性的重要标志。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概念、法规范与问题
一、宪法作为审查标准的理论基础
    (一)宪法本质: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二)事实性规范:党性(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国家性)有机统一
    (三)宪法秩序: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宪法作为审查标准的规范依据
    (一)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宪法规定政党须遵守宪法
    (三)《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须与宪法一致
    (四)《审查规定》规定党内法规不得违反宪法
三、审查原则
四、审查基准
    (一)宪法文本
    (二)不得超出宪法界限
    (三)法规保留
    (四)比例原则
五、审查效力
    (一)不予备案
    (二)撤销
    (三)修改
    (四)搁置
    (五)告知、建议、提醒
结语



本文编号:400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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