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7 21:40
【摘要】:监察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全覆盖”,范围要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想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在原有监察体制下,在全国进行一次自上而下的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国上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时隔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1]。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健全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提升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2]。纪检监察工作的合署办公模式自1993年就有,这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就是承袭了以往的宝贵经验,但又比前者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全面,在反腐败斗争中将发挥巨大的制度优势。监察委员会是将原来监察局的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职能继续保留,整合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这三大方面的工作力量,在政治地位、监察范围、权限手段上均有较大提升,彻底改变原来行政监察的“依附式”地位,在新的合署办公模式中成为“对等式”,在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登上新舞台、展现新作为。那么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在合署办公中如何定位、如何运行、如何运用职权开展工作、如何与纪委从“物理融合”向“化学融合”等问题成为全社会热议的话题。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接近尾声,但针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意义任务、价值基础、制度构建等方面,研究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模式的人可谓凤毛麟角。本文研究的宏观背景就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在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人员转隶、工作磨合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按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怎么合署”、“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的思路进行分析总结,以期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供一点借鉴,促进“纪法”、“法法”业务融合,促进“人员”、“人心”队伍融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更高质量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D630.9
本文编号:2618424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D63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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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鸿儒;中国古代如何监察官员[J];文史天地;2003年01期
,本文编号:26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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