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3 14:37
【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研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内法规”一词是毛主席在抗日战争时期首先提出来,继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明确指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苏联的“整合模式”和西方的“分离模式”。“整合模式”是党内法规统领下的国家法律体系,宪法、法律都受到党内法规的制约;而“分离模式”是西方工业革命后期发展而来的一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模式,其要求法律对国家秩序的调控起着主导作用。经过资本现代化整合后,“分离模式”逐渐趋向于“国家法中心主义”,即在一国之内制定法成为唯一的社会治理工具,从而压制社会法和软法的适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便借鉴西方这种模式,但由于缺乏经验以及对制定法期望过高等因素,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一系列的诉讼纠纷。软法是受到西方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的影响而由国家法逐渐演进而来,其通常在国家硬法无法顾及的领域发挥着作用。我国则坚持“多元一体法治体系”,即在构建党统一领导下的社会法治体系,但是在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将不得不面对“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困扰,对此我们要明确这里的法并不是简单上的制定法,而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党的依法治国战略的首要任务便是对党章的尊重,只有这样,国家的法治观念才能真正被树立起来。
【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262.6;D920.0
本文编号:2647673
【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262.6;D92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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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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