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严于国法的正当性证成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20-08-22 16:33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严”主要表现在违反党纪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党员要受到党规和国法的双重调整。就党规与国法进行比较而言,在调整范围上,党规小于国法,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党内成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全体公民;在效力位阶上,党规党纪虽然严于国家法律,但是国家法律高于党规党纪。党内法规对党员的严格要求是由党的性质与执政党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党组织保持先进性和永葆生命力的重要原因。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党规严于国法的具体形态进行分析来论证党规严于国法的正当性及其限度。让广大群众及党员充分理解党规严于国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让党员从内心接受并理解党规严于国法的规定。本文主要从党内法规对党员权利的限制和对党员义务的增加两方面来阐述党规严于国法。首先,通过采用文献收集法对前人成果进行整合,并采用比较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对党员权利的二次限制进行分析,主要表现为党规对党员的政治性权利、人身权、财产权较一般公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而义务的增加主要表现为党章结构系义务本位,党规对党员在政治觉悟与组织纪律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本文结合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政党自治理论、自愿放弃理论、身份与责任匹配理论、党性标准理论对党规严于国法的正当性进行论述。最后,党规虽然严于国法,但基于保障党员权益的需要和遵循事物本质发展的需要,党规严于国法必须在一定限度之内。程序上,党规严于国法须符合程序正当的限度;实体上,党规严于国法须符合实质正义的限度。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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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轲;王可任;;依宪治国与从严治党格局下党内反腐惩戒制度的法治考察——以“双规”制度为切入点[J];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04期
2 王建华;;“党纪严于国法”的法理正当性[J];廉政w
本文编号:28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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