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党建论文 >

论党内法规的法源属性

发布时间:2021-10-30 19:02
  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目前有五种不同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均存在短板。党内法规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软法的范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制裁方式不同;党内法规是"实定的",无法进行法和法律的区分;平行说和三种关系说囿于揭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不同,对两者的联系则理论立基不足。党内法规因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可以作为实质意义的法律,但鉴于我国并不区分形式意义的法律与实质意义的法律,因此党内法规更多是作为一种法源。党内法规具备了成为法源的可能。首先,党内法规是依照一定的党内民主程序产生的;其次,党内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被一些法院在裁判中适用。党内法规主要对党员产生内部效力,但有时会对非党员产生外部效力。 

【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对已有学说的剖析
    (一)软法说
    (二)是法(Recht)但不是法律(Gesetz)说
    (三)国家法律说
    (四)平行说与三种关系说
二、党内规范法源概念的援引
三、党内法规法源属性的证立
四、党内法规法源效力的适用
    (一)党内法规的内部效力
    (二)党内法规的外部效力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习惯作为法源?——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出发点[J]. 雷磊.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4)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党内法规特性的考问与澄清[J]. 欧爱民,李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3]私法多元法源的观念、历史与中国实践 《民法总则》第10条的理论构造及司法适用[J]. 汪洋.  中外法学. 2018(01)
[4]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以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留置措施为例[J]. 张翔,赖伟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5]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J]. 秦前红,苏绍龙.  社会科学文摘. 2016(11)
[6]论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J]. 王春业.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7]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J]. 付子堂.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03)
[8]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J]. 王振民.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3(05)
[9]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J]. 张立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1(03)



本文编号:346725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dangjiandangzheng/346725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e53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