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权监督属性与行权逻辑
发布时间:2023-03-10 22:12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监察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监察监督体系的构建,需依循两条主线:首先是对权力本体的宏观监督,其次是对具体行权个人的微观监督。监察宏观监督以间接方式实现,以人大监督为依托,其功能定位是发现与提出,即发现被滥用的权力并提交行权主体或人大机关实现纠正,监察委员会无权直接否定与处置。监察微观监督应定位为"监察的再监察、监督的再监督",以"公权合规制度"为手段。在权力单向监督的体系框架下,对监督者的监督必不可少。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应区分内外,双向构建。内部监督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监察机关内部职能分离与机构分立,重点改变当下领导审批的行政性办案模式,增加办案人员、办案机关自主性;二是强化专门监督,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外部监督重点依靠人大监督和检察院监督,其中人大监督应在立法完善以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监督实效化方面推进;而检察院监督需在诉讼程序中严守法治底线。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权系国家独立监督权
(一)结构性权力制约与功能性权力监督的模式划分
1.结构性权力制约
2.功能性权力监督
3.我国主要采用功能性权力监督模式
(二)我国分散式权力监督体系的实践困境
1.人大监督实践存在短板
2.监督资源分散
3.同体监督乏力
(三)监察权的国家独立监督权定位是摆脱权力监督困局的关键
二、监察监督的正向逻辑———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构建
(一)监察监督的职能定位
1.权力监督的宏观与微观层次划分
2.监察监督权系“大监督权”,承担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双重职能
(二)监察委员会宏观监督职能设计
1.监察委员会宏观监督的内容与对象
2.监察委员会宏观监督的方式
(三)监察委员会微观监督职能落实
1.监察委员会微观监督的功能定位
2.监察微观监督的实践困境
3.监察微观监督的间接模式
三、监察监督的反向逻辑———对监督者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
1.监督主体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3.检察院监督
本文编号:3758656
【文章页数】: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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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权系国家独立监督权
(一)结构性权力制约与功能性权力监督的模式划分
1.结构性权力制约
2.功能性权力监督
3.我国主要采用功能性权力监督模式
(二)我国分散式权力监督体系的实践困境
1.人大监督实践存在短板
2.监督资源分散
3.同体监督乏力
(三)监察权的国家独立监督权定位是摆脱权力监督困局的关键
二、监察监督的正向逻辑———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构建
(一)监察监督的职能定位
1.权力监督的宏观与微观层次划分
2.监察监督权系“大监督权”,承担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双重职能
(二)监察委员会宏观监督职能设计
1.监察委员会宏观监督的内容与对象
2.监察委员会宏观监督的方式
(三)监察委员会微观监督职能落实
1.监察委员会微观监督的功能定位
2.监察微观监督的实践困境
3.监察微观监督的间接模式
三、监察监督的反向逻辑———对监督者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
1.监督主体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3.检察院监督
本文编号:375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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