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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党内法规性质新探

发布时间:2024-03-23 12:13
  党内法规性质界定对党内法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党内法规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后,党内法规的性质开始引起学界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党内法规是法,党内法规是软法,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党内法规是高级法,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和政策双重属性等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除了自身存在缺陷外,还普遍质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国家法中心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和借鉴自然法学、法社会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国家法中心主义"虽然认为党内法规不具有法属性,但是却构成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和建设政权的理论基础,与党内法规共同服务于党的目标和宗旨。党内法规的性质界定应当立足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身份,并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相协调。通过运用现象与本质、一般与特殊、内容与形式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党内法规的性质应被界定为由党的特定主体制定的具备特定形式的政党自治规范。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党内法规性质诸观点述评
    (一)党内法规是法
    (二)党内法规是软法
    (三)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属性
    (四)党内法规是高级法
    (五)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属性和政策属性
    (六)党内法规兼具国家法和社会法,软法和硬法属性
    (七)党内法规属于政党规范
    (八)党内法规性质的其他观点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下党内法规性质辨正
    (一)党内法规不是法/法律
    (二)党内法规需要国家法中心主义
    (三)国家法中心主义不意味着国家法的专断
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下党内法规的性质界定
    (一)党内法规的现象与本质
    (二)党内法规的共性与特性
    (三)党内法规的内容与形式
四、结 语



本文编号:393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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