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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村官”履职能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0 11:30
【摘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成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这两句话不仅仅是目标和要求,更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运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分析“村官”这一群体的履职能力为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需要作出的改变和面临的挑战,能够更好地使这一群体自我发展和完善,更好地推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在农村社会治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运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来分析“村官”这一特殊群体为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所需要具备的履职能力和达到的要求。当前,在我国广大农村,我们可以看到,“村官”治理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直接威胁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国家治理的理论是从马克思主义传承下来,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运用到实践当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的各类主体都能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各尽其职,并达到“善治”的效果,要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扩大基层民主。“村官”这一群体,作为代表广大村民行使自治权力的群体,他们自身的素质及现代化意识至关重要。运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村官”履职能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权力来源正当化、权力运行合法化、履职过程公开化、履职效果正当四个方面的要求。从选任、培养、管理和监督四个角度,本文提出了实现村官履职能力达到现代化标准的具体的实现路径。具体来说,选任的“村官”群体要懂法、守法,依法行使职权,选任的过程要公开、直接,避免选举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贿选等现象;对在其位的“村官”,要将法制教育和培养常态化,使得法治意识成为一种思维和习惯;对于“村官”的日常管理,从柔性的村规民约的制约,到刚性的党纪国法,一刻都不能松懈,真正能使其行为受到约束;在监督方面,要坚持源头治理,抓早抓小,同时也要发动人民群众加大对其监督的积极性和力度,畅通监督渠道。
【学位授予单位】:曲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4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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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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