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鉴定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5 08:00
本文关键词:复核鉴定制度研究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对诉讼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甚至常常被认为科学证据。然而在目前的司法鉴定体制下,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却经常受到质疑,如1992年浙江发生“历经七年之久出现‘八份鉴定书’——卢伯成伤害案”,2003年湖南发生的“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黄静案”,2004年浙江发生的“幼儿园猝死谜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争议似乎不可避免。针对司法鉴定意见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和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在现有司法鉴定体制下,应当完善和重新建构合理地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和司法鉴定意见的纠错体系。 复核鉴定制度就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和纠正鉴定意见中可能出现错误的有效途径之一,其不同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由于我国相关司法鉴定理论和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复核鉴定制度认知的不足,导致其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运用较为混乱。故有必要重新审视复核鉴定制度的内涵,完善合理的复核鉴定制度,以使其能够为鉴定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全文约四万七千字,除引言和致谢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复核鉴定制度及其内涵的一个重新界定。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司法鉴定方面的理论书籍和司法鉴定法规,从现有复核鉴定的概念入手,并简要分析现存复核制度概念和内涵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对复核鉴定制度从新定位,提出复核鉴定制度应当包括质量控制层面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制度和证据审查评断层面的复核鉴定制度。 第二部分,是对复核鉴定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争议的不可避免性和复核鉴定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出复核鉴定制度的必要性,并说明复核鉴定制度完善和构建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难点和重点,是对复核鉴定制度构建的理论分析。分别从质量控制层面的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和证据审查评断层面的复核鉴定两方面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及在鉴定实践中的不足。该部分为第四部分复核鉴定制度的完善和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四部分,是对复核鉴定制度的完善和构建。针对质量控制层面的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和证据审查评断层面的鉴定复核不同的内涵,分别分析其完善和构建的理论基础和构建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大体从完善复核鉴定相关立法、完善复核鉴定实施主体、完善复核鉴定程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完善构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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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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