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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18 14:20

  本文关键词: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29卷 第1期

2010年1月地 理 研 究GEOGRAPHICAL RESEARCHVol129,No11Jan1,2010

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研究

王发曾

(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综合治理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是解决城市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其研究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了新的理念与方法,为犯罪地理学和城市地理学开

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根据空间盲区的形态、性质和对犯罪的影响,将城市犯罪的空间盲

区划分为公共、非公共、边际、移动和虚拟空间等5种类型。在述评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研究

进展的基础上,构建了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理论平台,论证了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

不可替代性,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基础理论要点和应用理论要点。空间盲区的形成有一系列深

刻的空间区位因素,其综合治理研究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方向,核心研究内容为5类空间

盲区综合治理的途径、实施方案和措施。还提出了综合治理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关键技术。

关键词:犯罪地理学;空间盲区;综合治理;城市

文章编号:1000-0585(2010)01-0057-11

1 关于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

城市犯罪中的盲区,是指那些不易被公共防控系统或个体防控行为所觉察的,有可能诱发犯罪的社会、心理与空间因素[1]。由此,城市犯罪盲区可分为社会盲区(这是产生犯罪问题的社会基础)、心理盲区(使犯罪主体产生作案欲望,也使犯罪受体疏于防控)和

[2]空间盲区(是造就犯罪场所的主要因素)。这三种盲区交错重合、互相联系、相互诱导,

三种盲区会合的地方往往是犯罪危险性最大的地方。

在城市犯罪的诸要素中,犯罪的载体)))犯罪场所,是城市犯罪中间性的介质要素,其存在使犯罪的主导要素(主体,即犯罪人)和被动要素(受体,即受害者)连为一体,三者共同构成犯罪的完整事件。犯罪主体与受体的行为常伴有空间位移,而犯罪场所的载体/行为0,即场所的空间形态或曰/犯罪的空间盲区0,往往是主体与受体行为相遇的必要条件。按照存在形态与对犯罪的影响的不同,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可划分为5种类型:公共空间盲区、非公共空间盲区、边际空间盲区、移动空间盲区和虚拟空间盲区[2]。移动空间是非静态空间,虚拟空间是非实体空间,均属地理学传统实体空间概念的扩展。

/空间0既是分析城市犯罪特征的一个视角、影响城市犯罪的一个因素,也是构成犯罪事件的一个要素、实施犯罪防控的一条途径。注重引进空间概念,拓展空间视野,开辟空间途径,研究综合治理犯罪的空间盲区,是解决城市犯罪问题的有效途径,也为历来关注城市空间的城市规划与设计学提供了新的规划设计理念与方法,为犯罪地理学和城市地理学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收稿日期:2009-01-07;修订日期:2009-07-2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771065)

作者简介:王发曾(1947-),河南开封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城市-区域综合发展、城市规划与设计、E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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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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