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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7-01-04 11:45

  本文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之我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77916     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之我见

阎玮;董亚娟;苏喜民


【摘要】立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不仅是指导一切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构成了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法立法,除了要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外,同时又要坚持那些体现社区矫正特色,反映刑罚与社区矫正功能和作用的具体原则,,这些具体原则应当包括统一性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制衡的原则,社区矫正形式多样化的原则和突出程序保障原则。
【关键词】社区矫正;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一、立法原则、功能及种类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从事立法活动,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防止立法谋私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立法活动的影响。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避免立法无序和混乱。


  从立法原则的种类来看,有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特殊原则)之分。前者是规范和引导一切法律创制的法则或标准,如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后者是规范和引导某一具体法律创制的法则或标准,如刑事立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民事立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社区矫正立法既应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又要接受某些具体原则的直接指导。


  二、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在中国,其立法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突出和重要,它们是指导一切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同样也就构成了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化的立法是国家和社会走向法治状态,实现法治理想的前提和基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这是社区矫正法立法中的首要标准。然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缺乏法律强有力支撑,法律缺失,还与现行的立法法发生许多冲突,甚至无法可依,越权立法,自设职权,用较低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犯罪与刑罚问题,违背了法治这一原则。


  1.社区矫正无法可依。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先后将社区矫正一词纳入法律,但内容相当原则,特别是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性刑罚执行活动,单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远远不够,还涉及一些权力的配置与分工,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司法体制、立法权等问题。因此,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将社区矫正法的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组成、执行对象、矫正形式、工作任务、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建立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真正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2.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越权立法。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和其立法的局限性,导致在社区矫正制度安排方面,依然用较低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犯罪与刑罚问题。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行政性规章制度,包括2012年1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遭遇到国家立法权绝对保留原则的质疑。立法法规定,犯罪与刑罚事项属于国家立法的绝对保留事项,也就是说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只能由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范,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规范犯罪和刑罚事项。社区矫正问题涉及刑罚的执行问题,应该属于国家立法的绝对保留事项的范围,而现在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低于法律的,均不能染指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否则,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3.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自设职权现象。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的行政性规章制度,包括2012年1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存在自设职权现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的各自职权、分工做了具体安排。也就是这四个机关自己给自己授权,自设职权,这完全违背了宪法及相关组织法规定。违背了职权法定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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