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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及其防治

发布时间:2018-12-16 16:11
【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国际潮流,洗钱犯罪日益增多,离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近,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也要求我们要加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严厉打击偷逃骗税、洗钱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也呼吁,中国应尽快完善反洗钱立法,以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刑法理论界自1997年《刑法》中增加洗钱罪以来,对洗钱犯罪的探讨也一直没有间断。对于日益高涨的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的呼声,作者的观点是先用好现有的刑法法条,再谈完善。本文在查阅、参考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讨论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对一些分歧较大的问题加以归纳总结,并在介绍国内外有关反洗钱犯罪最新立法的基础上,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重点探讨了洗钱罪的刑法完善,,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及反洗钱犯罪的对策。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字。 鉴于洗钱、洗钱犯罪、洗钱罪三个概念常被人混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介绍国内外对洗钱、洗钱犯罪、洗钱罪的各种表述,揭示这三个概念的确切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为后文的论述扫清障碍。作者认为洗钱一词外延最大,包括洗钱犯罪和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洗钱违法行为。洗钱犯罪,从实然角度看,仅指《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但从应然角度看,为了适应同各种洗钱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还应当在诸如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增加关于惩治洗钱犯罪的附属刑法规定。洗钱罪则专指《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由于洗钱罪的产生、发展、危害性、特征、行为方式等问题理论界已经论述得够多了,本文不再涉及。该部分主要针对洗钱罪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加以探讨,包括洗钱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与分类归属、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罪过形式、洗钱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行为竞合问题五个方面。作者驳斥了有学者提出的“洗钱罪没有直接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一观点,认为洗钱罪的直接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在分类归属方面,作者认为洗钱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和特殊的 赃物犯罪。对于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人这一问题, 理论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作者列举了肯定说和否定说有代表性的观 点,赞同否定说,并在充分说明洗钱罪渊源于赃物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赃 物犯罪的基础上,指出基于世界各国赃物犯罪的历史沿革,用不可罚的事 后行为说解释否定说更为恰当。在罪过形式方面,本文介绍了国外的立法 和国内理论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指出洗钱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过失不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并详细论述了洗钱罪法条中“明知”的程 度应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性”,“明知”的认定应包括“推定明知”。 在刑事责任方面,作者重点奋退了“洗钱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含义。 第三部分先介绍了近几年来美国、欧盟、俄罗斯、联合国等国家和机 构在反洗钱犯罪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如新修订的《欧盟反洗钱指令》、新通 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然后详 细介绍了我国2 003年1月新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 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作者认为,上述三部规章尽管与国际反洗钱犯罪的各项立法 还有差距,但已经赋予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并且完整地确立了客户 身份登记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制度这三大制度,可以说在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立法领域迈出了突破性的一 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这三部规章均注意到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与保 守职业秘密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点上已经接近了国际反洗钱犯罪的立法水 平。 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作者从完善各项立法、建立专门机构、加 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反洗钱犯罪的对策。其中完善洗钱罪的刑事立法 是重中之重。由于很多刑法学者都曾经提出过完善洗钱罪的意见,作者力 求写出新意。本文首先论述了完善洗钱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要借鉴与吸 收别国的先进经验,要紧跟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要立足本国并适当超前。 然后从上游犯罪、刑罚规定、没收措施三方面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在上 游犯罪方面,作者归纳了学者们拓宽上游犯罪的各种意见,分析认为增加 “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或者其他有经济收益的严重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并给出了充足的理由。在刑罚规定方面,作者通过多个实例证明金融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犯洗钱罪的数额大、利润高,洗钱手法隐蔽多样,主观恶性 和客观危害更大,所以应强化并改进对这类主体的刑罚处罚。作者的建议 是:“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增设为法定从重情节,并且应当 增设剥夺其在金融机构从业资格的刑罚;对金融单位犯本罪的,也应当增 设剥夺该单位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刑罚。”在没收措施方面,作者通过分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杨志强;论洗钱罪的若干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38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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