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9-25 22:00
【摘要】:隐私是人类特有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人类的基本要求,隐私的法定化即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性权利,自美国学者正式提出以来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电子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公民的私生活受到侵扰威胁。与此同时,依法治国理念的积极践行极大地唤醒了我国公民的私权保护意识,社会对私权尤其是隐私权的需求日渐凸显,公民急切期盼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的卫士,是国家侦查权的客观实现。科技进步在推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新型犯罪、智能犯罪层出不穷,大大增加了侦破难度,面对犯罪数量的不断攀升以及犯罪手段的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不利局面,单纯依靠传统侦查手段已然不能满足及时、准确、全面查证犯罪的需要,因此,越来越多的如电子监听、秘密拍摄等技术侦查措施被纳入侦查工作之中,它们在帮助侦查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了严重侵扰。 如何完善我国侦查程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隐私权的双赢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和重点,对此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本文从隐私与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归纳总结隐私权的基本特点,借助犯罪构成要件说论述侦查活动若要对隐私权成立法律侵犯的必要条件有哪些,反面论证侦查中应该受到保护的隐私权之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厘清侦查程序与隐私权之间的辩证关系,阐释在侦查程序中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限制的正当性;而后,依循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分析我国侦查程序中隐私权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国外侦查程序中隐私权保护现状,,在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侦查程序中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试图寻求公民隐私权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有效保障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18
本文编号:254163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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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斯·韦伯;政治作为职业[J];领导文萃;199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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