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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的对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9 01:47
【摘要】:本篇论文关注的是被刑事诉讼法“遗忘”的一个证据调查措施——侦查对质。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来源于不堪忍受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部分的规定的简陋与粗糙,又恰逢学界对刑事诉讼修改之声日渐,遂觉得有研究对质并提出立法建议的必要。 本文的写作,力求将“遵守法律程序”与“强调实务操作”合而为一,避免陷于空洞的理论分析而无操作的可能,从法律与技术二个角度出发,对“对质”进行一番透视,全篇论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质的概念分析。在这部分中,由国内外法学辞典中对质的定义引出了关于对质的前提、参加人、形式、目的、性质的分析,并且得出了侦查对质的定义:刑事侦查中的对质,是指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和揭露犯罪,针对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所实施的一种专门的调查措施。以此奠定全篇文章写作的基础。 第二部分为对质的功能与缺陷。此部分用辩证的眼光审视了对质。指出了它的优点,也指明了它的缺陷。优点主要有彰显公正、辨别言词证据的真伪及辅助侦查,缺点主要有导致人证的诱导性失实、泄露侦查机密及不利于证人、被害人的保护。优点是对质得以存在的理由,而缺陷则是后文中种种规则和制度产生的原因。通过规则和制度的建立,来发扬其优点,回避其短处。 第三部分为历史追溯和比较分析。在历史追溯中,指出了按侦查职能是否独立为标准,对质发展可分为二个时期。在第一个时期,对质具有侦查中的“调查”与审判中的“查明”的双重职能,在第二个时期,随着侦查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对质的这二个职能也分离到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其中,审判中的对质还上升成为被 告的一项权利。在比较分析中,列举了几个国家关于侦 查对质的规定,并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如对质在各 国一般都被“镶嵌”在讯问与询问之中;对质的启动方 式一般有二种,依职权和依申请;对质时辩护人的在场 权的有无由国情决定。 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对质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本文 的重点之一,目的是能够起到规范司法实践的作用。这 是在前面三个部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设 计出来的操作程序。这里又分四个小部分,首先分析了 对质应当适用的操作原则,具体有最后选择原则、审查 批准原则、保护证人原则及二人对质原则,这些原则都 针对对质所具有的缺陷而设计的,希望通过这些原则的 确立能够有效的克制对质中的不利因素。其次分析对质 的准备,指出应当在对质之前再次进行一次讯问或询问, 以固定矛盾,同时指出,在对质前,侦查人员应当形成 问题意识并制定对质方案,这样才能在对质中牢牢控制 对质的过程。再次分析了对质实施及实施中的策略,强 调了在对质开始时,应当有程序性的告知和询问,在实 施过程中,应当先听取陈述再提出问题,,在对质结束后, 应当冷静看待对质的结果,即使对质失败了,也可以发 掘其作用。最后分析了对质笔录的制作,并提供笔录样 本。 第五部分为对质结论的审查评断。由于对质的前提是 互相矛盾的人证的存在,因此,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干扰 人证客观性的心理学基础,作为审查评断的科学基础。 其次,结合对质的缺陷,提出应当从二大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对质前的供述、陈述的客观性,主要从对质人自身 和外界二个方面进行审查;二是对质过程中陈述的客观 性,主要从对质人在对质过程中是否受到暗示、威胁, 以及受到情绪的影响。 第六部分为立法建议,这是本文的另一重点所在,目 的是将对质纳入法律的范畴进行规制。根据我国的国情, 立法建议也相应的分成二个部分: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和公安部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规 定,主张采用“混合式”的立法,将对质规定在询问、 讯问之中,以最小的变动农最大的施行;对于公安部实 施细则中的规定,则用简练的语言,详细的规定了对质 的形式、目的、启动方式、原则、步骤等。 本篇论文的写作,最大的困难便是资料的收集,由于 国内关于侦查对质的研究成果的医乏,且所有的国内教 材上均未涉及此措施,因此,本文的写作令笔者感到了 极大的压力。唯一可以欣慰的是本文的原创性较强,但 由于笔者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学术上的粗糙性是不可避· 免的,仅求抛砖引玉之效。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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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文玲;刑事对质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5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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