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内蒙古地区社区矫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09 20:43
【摘要】: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及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国际司法的潮流,也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2003年和2005年先后在18个省市分两批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是仅有的两个试点民族自治地区之一。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经验及成果的研究借鉴和对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已有的成就和不足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探讨在内蒙古开展社区矫正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和完善的建议。 本文主体分四部分。 第一章,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作为现代刑罚适用和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体现着刑罚的文明与进步,蕴含着正义、人道及效益的价值追求,因此,,社区矫正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也是当前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有效模式。 第二章,关于社区矫正的实践。首先介绍了国外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状况及主要类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相当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其次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进行了研究,重点通过实证的方法,将我国以及内蒙古地区近年来社区矫正适用情况,与国外发达国家社区矫正适用情况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社区矫正的落后状况并对落后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再次,对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改革与探索中积累的有益的经验进行了总结。通过分析和研究,为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如何更好地做到扬长避短、去粗取精提供依据。 第三章,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有着国家特殊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及少数民族立法,还有着一定的社会、人员队伍及社区工作基础。但是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如观念、立法滞后,经费、人员短缺,城市、农村及牧区社区差异巨大等等,还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最终找出解决的办法,使得社区矫正能够得以顺利发展。 第四章,内蒙古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展望和构想。根据内蒙古地区幅员辽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6.8
本文编号:2577930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6.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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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磊;刑事制裁体系近现代史纲[D];北京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57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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