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执法证据采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4 18:04
【摘要】:电子警察是可以全天二十四小时在道路上执法并对其监控范围内的所有车辆违法行为进行采集的高科技执法方式。如今电子警察已经被广泛应用到我国的交通管理之中,它与传统交通警察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证据的采集与审查相分离。电子警察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拍摄下来并传送到交通部门的违法信息处理中心,但是这些证据是否可以被采信作为处罚行为人的依据还需要交通警察做进一步的审查。而传统的交通警察执法从取证到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整个过程都是在交警发现违法行为的现场完成的。这种执法方式虽然效率比较高但是却受执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严重,而且面对面的执法也容易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经过交通部门审查并予以采信的电子警察执法证据是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对交通执法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电子警察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它的执法证据采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因为证据采信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事实上,每年都有很多因行政相对人不信服电子警察证据采信结果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因此,解决电子警察证据采信问题就成为了规范电子警察执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电子警察执法证据采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证据采信自由裁量权过大;交通部门对证据进行了采信但是证据的来源却不合法;证据采信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采集证据的电子警察可能存在技术缺陷导致采集来的证据不属实。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电子警察执法就将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社会大众对电子警察的抵触情绪会逐渐升高认为电子警察就是行政机关用来罚款并获取利益的工具。规范电子警察执法证据采信,促进电子警察执法的良性发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电子警察的相关立法,缩小交通部门电子警察证据采信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第三,加强电子警察证据采信主体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证据采信主体的范围同时建立证据采信人员的资格认证体制和人员监督制度;第四,改善电子警察自身技术缺陷,制定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强制性的检测期限和证据采集格式。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31.5
本文编号:2648783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3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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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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