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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领域失信行为应纳入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1-06-15 12:45
  <正>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配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指导意见,此后,各条线积极跟进。截至目前,发改、工商、公安、法院、财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已经通过信用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联合惩戒等方式实现了对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 

【文章来源】:保密工作.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保密领域实行失信惩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保密领域失信惩戒行为设定应把握的原则
保密领域失信惩戒行为的初步划分
保密领域失信惩戒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编号:323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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