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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隶属关系的中立化改革

发布时间:2023-05-20 05:54
  自1954年以来,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公安机关内部经历了多次侦押分离的探索。除日本外,域外国家审前羁押场所都与侦查机关相分离,具有中立性,这值得我们借鉴。看守所中立化,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羁押职能专门化、有利于为看守所内部管理改革提供动力。而看守所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经验原因在于这一体制具有历史延续性,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中立性,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羁押场所的成熟经验。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后,应当实行已决犯与未决犯人权标准一元化、看守所与监狱管理模式的适当差异化。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看守所隶属关系的历史沿革
    (一)探索阶段:1954年—1990年
    (二)稳定阶段:1990年—2009年
    (三)改革阶段:2009年至今
二、域外审前羁押场所隶属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一)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
    (三)混合法系国家审前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
    (四)域外审前羁押场所隶属关系的特点与启示
三、看守所隶属中立化的理由和方案
    (一)看守所隶属关系改革的学界方案
    (二)看守所隶属中立化的意义
        1. 侦押分离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2. 侦押分离是羁押职能专门化的需要。
        3. 侦押分离是推动羁押场所改革的需要。
    (三)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理由
        1. 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经验原因在于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2. 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中立性。
        3. 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被羁押人的成熟经验与制度。
四、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机关后的配套措施
    (一)实行已决犯与未决犯人权标准一元化
    (二)体现看守所与监狱管理模式的适当差异化
        1. 对人身控制措施而言,由于看守所内被羁押的绝大多数是未决犯,趋利避害是每个人的本能。
        2. 对场所的其他功能而言,不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对其进行基本法律宣传教育都是羁押场所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2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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