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看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5-03 17:54
摘要:国际合法性与社会共识有着密切联系,而社会共识又是国际秩序的基础,因此,国际秩序存在的合法性程度与国际秩序的稳定直接有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能否在有关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上形成基本共识,不仅涉及国际秩序的合法性,而且事关国际秩序的稳定。新兴大国的群体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在改革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而且它们倡导的秩序理念和原则也将深刻影响国际政治秩序的转型。新兴大国的秩序理念既与历史上的国际秩序主导思维模式———均势理念不同,又与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倡导的民主、人权为核心的国际秩序理念明显不同。尽管目前各方都希望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但未来的国际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在国际秩序的原则和理念上形成某种共识。\
关键词:国际合法性,视角,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国际秩序转型,国际关系体系论文
关键词:国际合法性,视角,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国际秩序转型,国际关系体系论文
进入21世纪以来,当代世界一个令人瞩目的突出现象就是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等一批新兴市场国家的群体崛起,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遭到沉重打击,欧盟又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而新兴市场国家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引擎。于是,新兴大国群体崛起与国际秩序的关系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大多数学者侧重从国际力量分配的角度去探讨新兴大国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相对忽视了理念和规范在国际秩序转型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国际秩序转型不仅涉及权力与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国际制度的调整与改革,而且也涉及新的规范和理念得到更多的倡导、认同。因为任何一种国际秩序都是国际力量分配、国际制度和主导价值观念三大要素相互作用的产物①,因而国际秩序转型也应是这三大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国际社会中主导价值理念的形成是受现存规范约束的一种不断竞争的政治过程,可一旦正在出现的理念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性理念和规范,它们就会对国际秩序的重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如果仅仅局限在力量对比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合法性理念和规范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国际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的稳定
合法性是一个在有关国内秩序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理论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概念,但合法性依然是一个难以捉摸和模糊不清的概念。因为政治哲学家、法律理论家和社会科学家根据他们各自不同的专业立场和关注焦点,对合法性作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法律专家特别是宪法学家在涉及有关权力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时,其研究兴趣集中在对法律规则的定义和解释以及这些规则怎样产生、修改和实施上。对他们来说,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遵守已创立的法律,它就是合法的;合法性意味着法律的有效性。政治哲学家关注的是在一个社会里,权力关系是怎样组织的以及什么样的权力被视为拥有足够正当理由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对他们来说,只有统治规则根据理性的规范原则确立起来、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权力才是合法的。而社会科学家感兴趣的是认同在特定历史条件或社会环境下权力关系合法性的经验事实,并力图对人们接受这种事实的经验动机进行价值中立的解释。对他们来说,所谓合法性是指特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的合法性,而不是绝对的或抽象的合法性。这就是说,合法性概念实际上包括了规范的和社会学的含义②。从规范的意义上说,讲一种制度是合法的,就是承认它有统治权,即统治者可以颁布规则和尝试通过使不服从者付出代价或者使服从者获益来获得他们的服从。而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当人们普遍相信一种制度有统治权时,我们才能说它是合法的。政治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对合法性的探讨主要是从规范角度出发的,而社会科学家则是从社会学角度来解释的。
相对于国内政治秩序中对合法性的大量研究,在国际层次上明确探讨合法性的著作却并不多见。冷战期间,国际关系研究由于受到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权力和利益的影响,合法性遭到严重忽视,仅有极少数学者涉及合法性。1966年,克劳德在关于联合国政治功能的文章中首次探讨了国家的国际合法性问题。他认为,目前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地位和行为的合法化方式具有过程的集体和政治的特点。虽然政治领导人有自己的方法使外交政策获得人民的支持,但他们意识到外交政策仅有本国单方面的决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最大程度地得到其他国家对其立场的多边认可和支持,即集体合法化。而且,这是一个由他们的国际政治同行所作出的政治判断,而不是由国际法庭提供的法律判断。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地位和行为的合法性是由国际社会成员的集体政治判断认定的。克劳德这个思想在马丁?怀特的《国家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怀特认为,国际合法性是指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大家庭对合法成员的一种集体认定,即国际社会对于其成员的合法身份、国家主权如何转移和国家的继承权如何管理的集体判断。怀特的定义把合法成员标准作为判断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强调国家只有符合一定的国家类型形式,才能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合法成员。因此,该定义更多关注准许国家进入国际社会和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原则。
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法性开始受到国际关系理论界的重视,讨论国际关系中合法性的文献大量出现,它日益成为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军事干涉和全球治理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促使国际关系学者关注合法性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冷战后全球化给世界带来的影响使文化和认同重新回归国际关系,规范理论再度兴起,人们重新发现了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和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同时,1999年北约对塞尔维亚和科索沃的轰炸以及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也促使学者和政治家围绕这些事件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讨论。第二,合法性强调国际社会中规范的作用,它限制了实际的国家行为。因为观念结构不仅会形成理性的计算,而且会形成支撑这种理性计算的身份和偏好。第三,任何国际秩序中存在的合法性程度都与国际秩序的稳定直接有关。一种合法的规则体系比一种纯粹依靠强制的规则体系更有效,而且在本质上更为稳定,因为它较少与体系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但对于国际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的稳定究竟存在何种联系,国际关系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基辛格认为,国际秩序的稳定来自普遍接受的合法性,而所谓普遍接受的合法性,是指所有大国在国际秩序的结构安排上达成基本共识。他在《世界的重建》一书中指出:“稳定不是来自于对和平的追求,而是来自于普遍接受的合法性。这里使用的合法性,不应该与正义相混淆。合法性只不过意味着在可行安排的性质以及在外交政策的可能目标和方法上所达成的国际协定,它蕴含着所有大国对国际秩序框架的认可。”根据这种观点,合法性从属于大国设计的外交协议,只有当所有大国接受了国际秩序框架的外交协议时,合法性才可能存在,国际秩序才能实现稳定;而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国际体系就会变得紧张和不稳定,因为国际秩序是不合法的。然而,稳定并不是来自合法性或者接受合法性,“赋予合法性并不会产生稳定:这是描述已经存在的稳定的另一种方式。
简言之,合法性和稳定并不是两种彼此独立且有因果关系的政治条件”。约翰?伊肯伯里
也不同意稳定的政治秩序与合法性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因为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并不必然要求成员间达成规范性协议,秩序可能简单地建立在交换关系、强制或均势的基础上;稳定的秩序也并不一定建立在国家间明确的协议基础之上,秩序可能本质上是自发的、国家自主行动的结果。而且他认为,一种仅仅从大国角度来说是合法的秩序可能是不稳定的。一种合法的政治秩序应该是它的成员自愿参与并同意整个体系目标的秩序,他们接受和遵守体系的规则和原则,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规则和原则是合适的,符合自己的愿望和利益。为此,伊肯伯里提出了一种所有成员在政治秩序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上达成协议的、高度制度化的宪政秩序的思想。这种“宪政秩序与其他秩序的最明显区别是它的非强制性和共识的性质”,国家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通过它们相互一致的原则和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些原则和制度明确阐
明了国家竞争的界限和限定解决结果的范围。在这种宪政秩序中,强国行使权力的能力受到
紧密相关的制度和约束性协议的高度限制,这些协议和制度限制了强国支配或任意使用权力的可能性,同时减少了弱国遭受的潜在损失,从而使弱国愿意参与和服从这种秩序安排。因此,这种合法秩序是一种权力回归相对较低而制度回归相对较高的政治秩序,它相对于其他秩序来说显得更为稳定,在应对扰乱时更具适应能力。但伊肯伯里并没有提供宪政秩序是一种稳定的国际秩序的明显证据,对于当权力转移、新兴国家崛起和国家目标变化时宪政秩序是如何运作或作出应的,他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伊恩?克拉克尽管也主张国际合法性是所有成员在国际秩序的原则规范和实施程序上达成一致共识,但在国际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稳定的关系上则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他看来,国际合法性概念包括合法性的核心原则和合法性实践两个部分。合法性的核心原则涉及“谁可以参与国际关系以及有关它们行为的适当形式的基本社会共识”,它界定了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性质。而合法性实践即致力于寻求国际社会内部的共识,可以看作是受现存规范约束的一个积极的、竞争的政治过程,也就是一个共识授权的过程。“历史上,合法性作为国家实践一直被视为包含了社会共识的尺度。社会共识在内容和程序的意义上都涉及合法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可能存在着一种围绕规范原则内容的共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能单独存在一种规范原则如何实施或者在它们名义下哪些行为可以被授权的共识。”
但在国家寻求合法性的政治过程中,权力、利益和合法性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了国际社会共识的形成①。虽然有关共识的表达是不断变化的,但从基本意义上说,国际社会中合法性的获得涉及一种共识的产生。显然,国际合法性与国家间共识有着密切关联。而共识又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因为它本身是社会共享价值的产物。但政治意义上的共识并不是最基本类型的协议,政治的游戏规则来源于并由一种广泛的道德共识来支持。作为一种合法性维度,共识不可能只涉及程序,它必须更一般地表达社会的实际价值。因此,只有当国家在有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上拥有基本共识时,国际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持。换言之,国际秩序稳定的程度与秩序中存在的共识程度密切相关在国际社会中,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权威机构,国际秩序主要依靠各种非强制方式来实现规则的遵从,这使国际秩序比国家内部的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国家的自愿服从和合法性。因此,国际社会比国内社会更强调规则的一致性。国际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有效地限制了国家行为偏离正常的轨道。国际合法性通过减少强迫服从的代价而使政治过程变得更有效率;相反,如果背离合法性,则会产生额外的代价并使政治过程缺乏效率,因此缺乏合法性将产生一种政治冲突。
总之,国际合法性涉及社会共识的维度,与成员国在有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上的共识密切相关,而成员国的共识又是有效维持国际秩序的基础,因此,国际秩序中存在的合法性程度与国际秩序的稳定直接相关。克拉克抓住社会共识这个介于国际合法性和国际秩序之间的联系纽带,深刻揭示了国际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稳定的关系,从而为我们从国际合法性视角探讨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能否在有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上形成基本共识,不仅涉及国际秩序的合法性,而且事关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秩序一般可分为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两个方面。而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本质上源自于它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缺乏基本共识。新兴大国的群体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在改革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的代表权与发言权的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而且它们倡导的秩序理念和原则也将深刻影响国际政治秩序的转型。
二、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改革
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这个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当时,美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在国际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它期望通过削减国际经济流动的壁垒、实行经济政策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方式,建立符合自己利益的战后国际经济秩序。而老牌霸主英国则试图通过战后国际经济的制度安排来保留自己的影响。因此,美英都想借助一种多边框架来实现自己的意图。而参与战后货币和贸易体系谈判的各国专家官员,尤其是美国和英国的专家官员,大多信仰自由多边主义和国内干预相结合的“内嵌的自由主义”①的价值观,他们在建立合适的国际货币组织和世界经济秩序的认识上拥有广泛共识。此外,被邀请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和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国家大多是战时美国的同盟国,这些国家基于20世纪30年代国家追求排他性经济政策带来毁灭}h}后果的教训以及战后重建函需美国援助的考虑,基本上支持美国关于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安排的设想②。在美国和英国的积极推动下,与会国经过多轮谈判,就建立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规范和程序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最终确立了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中心的国际经济秩序。尽管由于战后
美苏很快陷入冷战对抗,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没有覆盖整个世界,但随着冷战两极体系的瓦解,这种自由多边的国际经济秩序迅速扩展到全球各个地区。
应该承认,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美元的金融霸主地位和美国主导国际金融秩序的局而,反映了世界主要力量对比状况和美国一超独大的现实,这对于维护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口2卿。但也必须看到,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是按照美国的战略意图和制度模式建立起来的,它本质上有利于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则处于边缘状态。因此,改变这种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主要政治诉求。从20世纪6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为寻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进行了不懈努力,但由于各国经济地位及其利害关系不同,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一直坚持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强且各国处于不同发展段,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具体要求不尽一致,从而影响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开展。近年来,随着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和欧元流通范围的扩大,美元的金融霸主地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及其制度规则存在的内在缺陷和系统性风险。
第一,美元地位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储备货币币值首先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基准和明确发行规则,以保证供给的有序;其次,其供给总量还可及时、灵活地根据需求的变化进行增减调节;再次,这种调节必须是超脱于任何一国的经济状况和利益。然而,以美元主权信用货币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是无法满足这些要求的。因为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而言,其国内货币政策目标与各国对储备货币的要求经常发生矛盾。货币当局既不能忽视本国货币的国际职能而单纯考虑国内目标,又无法同时兼顾国内外的不同目标;既可能因抑制本国通胀的需要而无法充分满足全球经济不断增长的需求,又可能因过分刺激国内需求而导致全球流动性泛滥。也就是说,储备货币发行国无法克服理论上的“特里芬难题”,即它无法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口‘〕。事实上,在美国国内,美元的国际优越地位被普遍视作为其国家利益服务的,因为美元的全球角色和世界货币功能给美国带来了许多好处,使美国人能够按照他们的方式生活,在沃尔玛超市购买便宜的中国商品,付得起在法国里维埃拉的度假,以及由中东国家为美国预算赤字提供资金}m}z:i。近年来,美国为了解决国内经济和就业问题,利用美元国际储备货币的特殊地位,通过大量印制美钞和发行国债来换取其他国家的商品和金融资源,转嫁自身的经济与金融危机,牟取私利,从而使美国主导国际货币秩序的弊病暴露无遗。因此,在今天日益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中,依赖美元作为贸易流动和金融储备的基础己明显过时,从根本上说它造成了不稳定的体系}m7oo}。如何定位美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角色,就成为目前国际经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机制问题。本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管理委员会应该体现所有成员国的意见,但长期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机制主要掌握在美国和其他少数西方大国手里,其游戏规则主要由美国等西方大国制定。美国和欧盟分别拥有IMF约17%和30%的投票权,而IMF的重大议题需要85%的票数才能获得通过,这意味着美国在涉及IMF的重大事项上拥有事实上的否决权。而且,美国和日本在世界银行的投票权分别占15.85%和6.800,它们实际上掌握了世界银行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此外,IMF总裁和世界银行行长根据惯例分别由欧洲人和美国人担任。相比之下,包括新兴大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然而这种状况己不足以反映1945年以来全球经济的变化。据IMF统计,2011年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63万亿美元,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占到4900。预计到2014年,金砖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与美国旗鼓相当;到2016年,金砖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21.04万亿美元,占全球产出的比重将增至23.300,而美国、欧元区和日本在全球产出的比重将由58.1%降到51%。
同时,新兴经济体拥有的外汇储备占全球的2/3以上,而且它们手中持有的庞大外汇储备基本上是美元,它们又是美国巨额债券的购买者。因此,新兴经济体对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正常运行、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如果没有新兴经济体的积极参与,世界经济与金融问题的解决就无从谈起。而新兴经济体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标志,就是必须在国际金融制度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发言权。
第三,国际金融监管问题。在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中,IMF本应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1944年建立IMF的本意是通过各国政府的经济和集体行动,矫正各国自行其是的经济政策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强调的是市场可能的失灵和政府应当扮演的积极角色少〕1,,。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IMF的监督形式和重点发生了多次调整与变化,但它的基本监督职能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即基金组织应当监督国际货币体系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监督成员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汇率政策,对成员国内部与外部稳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然而作为IMF的主导者,美、英一直推崇强调市场作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竭力推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领域的“去规则化”,严重忽视金融全球化发展本身的规律和特点,缺乏对金融体系运行的有效监管,丧失了应有的预警功能。其中,美国金融市场衍生品泛滥,美国金融领域严重缺乏监管,是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因此,在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制定行之有效的多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强化IMF的金融监管功能,无疑是现行国际金融制度改革函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存在的这些缺陷,不仅表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己不足以应对迅速发展的世界经济复杂性的挑战,而且也难以反映新兴经济体崛起后世界经济力量变化的现实,因而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管理全球金融秩序的能力持怀疑态度,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案对于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没有什么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在国际金融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反映工业化国家和私人市场行为者的利益。而新兴大国则批评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己经过时,它没有充分反映近年来世界经济的深刻变化并有效发挥作用。为此,它们曾多次在二十国集团会议、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等重要国际场所明确提出改革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主张。例如,强调改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治理结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加强和改善对各方特别是对主要储备货币发行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尤其应加强对货币发行政策的监督;完善国际货币体系等。因为“所有维持世界政治秩序的规制若想长久地存在下去,都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公正变革的要求”。而重建发展中国家对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信心,要求彻底解决发展中国家在这些重要国际制度中的代表权问题以及新兴大国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因为只有主要的国际多边组织进行根本性的治理改革,赋予发展中国家足够的发言权和更好地反映国际力量平衡的变化,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在如何处理全球不均衡问题上才能达到新的共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才能获得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大国的信任并具有合法性。
因此,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摆脱目前的合法性危机、确保其规则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就是必须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机制,继续增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大国在这些组织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像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不仅新兴大国明确提出了改变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不合理状况、重塑国际金融秩序的要求,而且发达国家也认识到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严重滞后于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权和话语权,从而更好地体现国际金融体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世界银行2009年10月发布的一份关于改革世行的报告中承认,目前世界银行在投票权分配和政策制定安排问题上存在着不均衡和不公正现象,发达国家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中的投票权比重过大,而成员国的基础投票权在总的投票权中的比重下降,这严重影响了最小和最贫穷成员国在世界银行中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而且在国际发展理事会中,发达国家拥有52%的投票权,而发展中国家仅占48%的投票权,所有这些都削弱了世界银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报告提议把发展中国家的基础投票权从目前的2.86%提高到5.5%,同时削减欧洲国家的投票权比重,相应地提高新兴大国在世界银行中的投票权重。
由此可见,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的投票权己成为国际共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4月25日,世界银行的决策机构通过了新一阶段投票权改革方案,发达国家向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3.13%的投票权重,使后者的整体投票权重提高到47.190o,其中中国、印度、巴西的投票权分别上升到4.42002.91002.2400。同年11月5日,IMF执行董事会通过了份额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基金组织将向新兴经济体转移超过6%的份额,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的份额将上升到6.394002.751002.706002.31600,成为基金组织的前十大股东,尤其是中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股东,yes。经过这次改革,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的份额和话语权都有了实质性提高,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这两个组织中所占的比例更趋均衡和合理。
然而,改革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途径是打破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垄断地位,逐渐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和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因为只有改变以美元为基础的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推进国际货币体系的多元化,才能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和有效维持国际市场的稳定。但目前美元作为世界储备货币的中心地位并未因经济危机而发生变化,在2009年全球外汇储备中,美元以62.1%的比重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欧元占比27.400,英镑占比4.300,日元占比30%。这说明实现国际货币多元化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是推进区域货币一体化。通过区域内的货币协调与合作,减少区域内货币动荡,并增强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维护区域货币稳定,进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以逐渐摆脱对美元的依赖。
三、新兴大国倡导的理念与原则对国际政治秩序转型的影响
新兴大国的群体崛起不仅意味着新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崛起,而且也包括观念和模式的国际竞争。近年来,随着新兴大国的崛起,它们关于国际秩序的理念和原则也在逐步形成。新兴大国主张国际新秩序的基础是主权国家、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的指导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互利,最终目标是建立“和谐世界”。
2005年7月1日发表的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重申:“两国决心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不懈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成为安全的世界体系中的重要建设性力量。”为达到这一目标,各国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才能解决人类而临的问题;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以及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世界上的事情应以多边主义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决定,国家间的矛盾和争端必须采取和平方式来解决;联合国应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尊重和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各国历史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等。此后,金砖国家发表的四个《联合声明》重申了上述原则和主张,但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强调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而改革,使其更有效、更有代表性,以更成功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主张加快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在全球治理机构中增加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等①。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把中国对国际新秩序的原则立场概括为以下内容: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持国际公正正义;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而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支持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等。
实际上,新兴大国关于国际新秩序的理念和原则与发展中国家一直倡导的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简称《宣言》)和《行动纲领》。《宣言》明确规定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国家在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每个国家有权实行适合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制度。而“各国主权平等,一切民族实行自决,不得用武力夺取领土,维护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则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首要原则。可见,《宣言》的基本原则与新兴大国主张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新秩序的基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所提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是一致的”}l:i;。另外,新兴大国关于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以及尊重和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与发展模式的多样性的主张,也与《宣言》强调国际经济事务应由世界各国平等参与、共同协商解决,反对由少数大国垄断,以及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反对任何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他国的原则是一致的。
新兴大国倡导的理念和原则的最明显特点,就是它与历史上国际秩序的主导思维模式—均势理念有着重要区别。自17世纪以来,国际关系史上曾出现过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维也秩序、凡尔赛一华盛顿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尽管各种国际秩序或体系在覆盖而、体系构成、结构基础等方而有较大区别,但就其基本理念和运行机制来看,它们都属于均势机制和均势体系。均势理念是基于国家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思维模式基础上的。根据现实主义的逻辑,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为求得生存和安全,必须通过保持权力、扩大权力和显示权力来改善自己的安全环境,而国家追求权力的斗争导致国家间利益冲突不可避免;而在一个以各国竞争为基础的国际体系中,均势是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方法}zs7}z.zzz。换言之,均势理念认为国家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实力强大的国家特别是敌对国家,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方式是增强军备或加强军事同盟,以威慑、遏制等手段来制约潜在的对手。但这种以对抗性的零和关系来分析国际安全的观念本质上是一种强权政治理念,它无助于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稳定。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一国出于防御目的采取加强军备或结盟的措施,会被其他国家视为必须作出反应的威胁来源,从而导致国家最终陷入军备竞赛和安全困境之中。而“安全困境不仅会造成冲突和紧张局势,而且会成为引发战争的导火索。而且,在均势体系下,各国实际上都不以力量均势为目标,而以取得自己的优势为目标,这势必与均势的内在趋势,即维持现状的权力分配发生矛盾,其结果只会引发大国间的冲突和战争。
而新兴大国的国际秩序理念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突破了这种追求单方而绝对安全的强权政治思维模式,注重国际秩序的非对抗性、公正性、平等性和共赢性。与均势理念强调从政治、军事角度来判断安全环境和安全威胁不同,新的秩序理念认为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威胁人类生存的安全因素突破了政治、军事等传统领域,环境恶化、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突显,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对各国构成共同挑战。安全不是孤立的、零和的、绝对的,没有世界与地区的和平稳定,就没有一国安全。也就是说,当前的情况不同于以往,安全威胁的性质己经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无论是原有大国,还是新兴国家,都无法独自应对新的安全威胁,它们必须进行合作,以求共生共荣。因此,为了有效地应对冷战后出现的安全威胁,中俄两国认为有必要摒弃对抗和结盟思维,确立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的新安全观,既维护本国安全,又尊重别国安全,通过互利共赢实现普遍安全。也就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分歧或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对话协商促进相互了解和信任,通过双边、多边协调合作寻求和平与安全”。
此外,新兴大国主张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础,也与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倡导的民主、人权为核心的国际秩序理念和原则显然不同。最近二十多年来,西方国家高举“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帜,对外输出价值观、推销政治制度,力图将西方的价值体系推广成为普世的价值观,把“民主、自由、人权”的理念确定为世界新秩序的核心理念和原则,以便最终为西方国家干涉别国内政和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提供合法性依据。因为在这种世界秩序下,主权平等原则将不再适用;集体安全不仅是为了反对侵略,而且也是为了抵制独裁。如果民主无法在各国自下而上地实现的话,国际社会有责任保证其自上而下地实现。据此,西方国家可以打着保护人权和促进民主的旗号,公开地、理直气壮地对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事情进行干涉。新兴大国虽然支持自由、民主、人权、自由贸易等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基本价值理念,但它们坚决反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民主的旗号来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主张每个国家都有选择他们自己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
目前,西方国家和新兴大国围绕国际秩序变革的斗争仍十分激烈,各方都希望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这场斗争的核心是传统大国与新兴大国的地位和权利之争,是维持既得利益与拓展自身权益之争,也是何种秩序理念和原则是国际社会应该坚持的合法性理念和原则之争。尽管今后一段时期内西方国家在塑造国际规范和制度方而仍将占据主导地位,但西方垄断国际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时代己经过去,新兴大国己经从边缘走向国际舞台的中心。美国作为现有国际秩序的主导者,认识到只有与新兴大国合作才能有效应对核不扩散、恐怖主义、气候变暖、国际金融危机等全球性问题的挑战,确保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但又而临着如何处理新兴大国在国际秩序方而提出的挑战问题,因为在发达国家看来,“赋予新兴大国在世界舞台上更大作用将可能削弱维持民主、人权、核不扩散和环境保护的更强力的多边体系和国际法律体制。一个给予金砖四国、墨西哥、南非和其他新兴大国更多空间的国际秩序,将会更具有代表性,但这会使秩序的核心价值得不到更好的尊重和维护”。而新兴大国虽然强烈要求改革现有国际秩序中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则和制度,提高自己在国际组织和制度中的地位和发言权,但它们在经济结构和创新能力上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国际规则和设定议程方而的能力也很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新兴大国内部普遍而临着诸如政治转型、贫富差距、腐败滋长等一系列治理挑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兴大国影响国际事务和塑造国际秩序的能力。
因此,未来的国际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在国际秩序的原则和理念上形成某种共识,而这是一个不断寻求各方都可接受的立场和理念的过程,需要各方经过反复博弈和艰苦谈判才能最终达成。其中,西方大国能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新兴大国有关国际秩序公正变革的要求,为新兴大国释放新的制度空间,进而为新老大国合作建立一个基于平等地位和广泛协商基础上的全球性体制,将关系到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合作成败的关键。只有在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尤其是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都赞同国际新秩序的宗旨和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新秩序才能真正实现和平转型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编号: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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