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地雷”:中日钓鱼岛之争中的美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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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地雷
中日钓鱼岛之争中的美国因素
1972年,美国向日本归还冲绳时将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并交给了日本,这实际上是美国对中日关系埋下的一个“地雷”。
我国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而日本则主张其隶属冲绳(琉球),因而钓鱼岛问题与琉球归属、台湾问题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中国清朝末年开始,中日之间围绕琉球问题、日本首次入侵台湾等问题发生争议时,都有美国从中介入。二战后,中日之间的台湾问题、钓鱼岛争议也与美国直接插手有关。可以预言,未来美国因素仍然是影响中日关系的重要外部变量。
对钓鱼岛的立场始于1951年
美国介入冲绳及台湾问题由来已久,但其对钓鱼岛的立场则始于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简称“对日和约”)。“对日和约”是1951年9月在美国操纵下部分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该和约第三条称“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惟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美国解释称,钓鱼岛包括在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之中。
二战结束后,美军占领了冲绳及钓鱼岛海域,1953年12月25日,美国民政府颁布第27号布告——“琉球列岛地理界线”。其中称,根据1951年9月8日“对日和约”及1953年12月25日生效的美日关于奄美诸岛协定,有必要对迄今根据政府布告、告示及指令规定的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的地理境界重新界定。
1954年,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琉球列岛出入国管理令》、《琉球列岛刑法及诉讼手续法典》,尽管其中并未明确提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但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的钓鱼岛列岛正好被包括在内。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美日协定》。其中宣布的归还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诸岛划入归还冲绳的区域之内。日本政府也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划为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中国外交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面对中国的反对,美国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玩起了暧昧。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
21世纪以来错上加错
2000年10月,美国国防大学国家战略研究所发表题为《美国与日本——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的报告。该报告称,美国要使美英特殊关系成为美日同盟的样板,“美国必须就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行政统治之下的地区,向日本重申自己的防务承诺”。主持完成这份报告的阿米蒂奇于2001年出任布什政府主管亚太事务的副国务卿,这份报告的建议也开始变为美国政府的政策。2001年12月12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
在这种背景下,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内阁决定从2002年起由日本政府秘密与所谓“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日本国民签订“租约”,开始对该岛实施“国家管理”,即变相的国有化。
2010年,在处理钓鱼岛“撞船事件”问题上,菅直人内阁屡次错过化解矛盾的机会。为何会犯此错误?其决策过程的全貌不得而知。但是,有一个事实却不容忽视,即在此背后有美国的影子。2010年9月14日,日本民主党代表选举刚结束,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即发表讲话,他一方面表示希望“通过对话和平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强调“美日同盟是亚洲和平稳定的基石”。这等于告诉日本处理这个问题的上限和下限,是给日本打气鼓劲。此外,美国前布什政府副国务卿、美国著名鹰派人物阿米蒂奇,在这个微妙的时刻访问了日本。他就日方在钓鱼岛水域非法扣押中国船长一事称,日本“判断准确,反应适度”。中国就是想通过这件事“试探日本政府的底线”。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增加防务开支及美日联合军演次数以制衡中国是“最好的策略”。
钓鱼岛不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美国立场的大前提是:根据《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对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美国将提供保护。小前提为:美国1972年已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于是得出的结论是: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
但从法律上讲,钓鱼岛并未满足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两个要件:第一,美国当年把钓鱼岛擅自划入日本的行政管辖区之内,是美国私相授受的、非法的、无效的,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目前日本也并未在钓鱼岛有效地实施“施政权”,中日两国的岛屿争议悬而未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第二,既然美国并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岛的主权,即便从美国的立场讲,钓鱼岛也不是日本的领土。作为常识,不能把没有确定主权的地区说成是哪个国家的领土。没有主权就不构成领土。
另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问题。因此,根本不存在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假设前提和现实可能性。据《世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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