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当局的对外缔约权
发布时间:2020-05-17 06:07
【摘要】:传统国际法上,对外缔约权原是主权国家的专属权利,非主权国家的地方实体并不享有对外缔约权。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地方实体因各种原因越来越频繁地介入国际社会的交往中,某些特殊的地方实体在得到国内宪法的授权之后,拥有了限制性的对外缔约权,例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某些联邦制国家的州。1949年之后的台湾当局不再是一个国家,而仅仅是一个非主权的地方实体,地方实体的对外缔约权应遵循国内法的规定,但由于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国内法对台湾当局的对外缔约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且台湾当局对外仍积极行使缔约权,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各种不同内容的协定。一方面,台湾当局的对外缔约权确是为了台湾社会的民生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国际能见度”,试图获得国际社会一种事实上的承认。运用了比较分析,将台湾当局的对外缔约权与现今国际社会上其他地方实体的对外缔约权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现况下的台湾当局对外缔约权行使的界限。首先应当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不得违背国内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展开台湾当局对外缔约权的签订主体以及签订内容不得超出民间性交流的范畴,不得超过其应有的地位范围,越权行使专属于国家的缔约权,其次,由于两岸关系的影响,国内法赋予台湾当局对外缔约权仅限于具体授权方式,或可借鉴联邦制国家的决定性监督权对台湾当局的对外缔约权实施过程予以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18
本文编号:2668066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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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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