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堡之变”前后明代监察系统的功能演变
发布时间:2020-06-07 07:45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中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功效,对维护中央权威、澄清吏治、调解国家机器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明代的监察制度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使之比前代更加完备和严密。特别是,基于明代监察制度所具有的维系中央集权的政治功能,明代监察系统具有在政治事变中稳定政局和协调利益冲突的政治功效,而在政治事变结束政治恢复常态后,它又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促使监察权恢复其职专纠劾的本质属性。本文聚焦于“土木堡之变”,通过分析事变前、中、后监察系统的应变与调适及其与皇权、行政权和军事权之间的关系,认为监察权的有效运用不仅不会侵蚀行政权,反而能够与行政权形成合力以应对政治危机,而且通过皇权的外部调控、反监互察的内部张力和监察官员的高频流动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可以避免监察权的过度膨胀,促使其在危机结束以后可以回归其职专纠劾的本质属性。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梳理“土木堡之变”以前明代监察系统所处的政治环境及其内部的机构与功能,分析监察系统在明代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第二章分析“土木堡之变”期间明代监察系统功能的应急变化,涉及到监察系统功能变化的外部环境、监察系统凝聚合力以应对政府危机的功能机制、监察系统在应对政府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第三章分析“土木堡之变”以后明代监察系统功能常态的回归,包括其新的政治环境、自我调适的功能机制及其功能常态回归的具体表现。第四章结语,通过“土木堡之变”前、中、后明代监察系统的应变与调适的分析研究,认为监察系统在突发事变中维护皇权,协调利益冲突并与行政权和军事权相互配合,并在事变结束进入政治常态之后又通过其合理的制度设计恢复职专纠劾的本质属性。本文主要尝试运用系统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来展开研究,探究明代监察系统的结构功能体系,分析明代监察系统在不同时期对外部环境刺激所做出的反应,深入挖掘其应对危机与自我调适的功能机制,进而从结构功能层面分析明代监察系统在应对“土木堡之变”危机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并分析其在危机结束之后对新环境的适应。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91.49
本文编号:2701096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91.49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8条
1 马妮;明代监察法制研究[D];云南大学;2012年
2 赵鑫华;明蒙关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
3 孙伟建;明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4 蒲章霞;“土木之变”若干问题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
5 丁扬;明代都察院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6 靳丽;明代御史制度探微[D];贵州大学;2008年
7 徐克勉;明代监察制度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8 梁尔铭;明代巡按御史监察职权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70109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guojiguanxi/2701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