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转型期,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规范性文件数量日益剧增。在中央提出将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之前,地方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实践中,由于人大“橡皮图章”的地位长期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在立法工作中无法对地方政府权力进行有力制衡,其意见和建议也不受重视,备案审查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走形式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中央提出新要求之后,地方人大也不断总结经验,制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式和程序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但是,还有一些影响备案审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分别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以及健全该机制的意义等方面阐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内涵,其中特别解释了本文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界定。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阻碍该机制发挥作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对于前文中指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在我国,备案审查的对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实践中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受监督的情况,中央提出对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修改后的《立法法》以及中央发布的关于立法工作的精神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结合这些要求,本文力图将重点放在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上面,通过对不同省区地方人大常委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相应举措的梳理,总结现行机制的新做法,并对各地的机制进行对比,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提供对策建议。有些实务工作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的现存问题有很多共性,把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规章区分开进行单独研究,并无很大意义,这可能与实践中有些实务工作者所持的规范性文件概念有关,他们一定程度上把法规、规章尤其是规章视作规范性文件,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实际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区别很大:从立法体制来说,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接受备案和进行审查的主体不同,制定主体和备案审查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都有差别,这种差别会影响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和力度;从法定权限来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遵守的原则不同,备案审查的标准也必然有所区别;从中央着力突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要求来看,由于地方长此以往以规范性文件代替立法,然而因其不属于立法性质的文件又被排除在监督之外,与属于立法体系并早已纳入备案审查的法规、规章显然不同,所以,中央才提出要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衔接起来。当然,未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形成一个体系,但并不意味着三者之间的区别将消失。实践中存在共性,也不妨碍我们以规范性文件为着力点来研究备案审查,也不妨碍我们把三者加以区别同时也联系起来考虑。正是因为如此,本研究也可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有所助益。由于本文力图在法律政策调整变化的背景下重点考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程式和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机制,通过一种动态的系统性视角来研究备案审查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因此,本文定位为备案审查机制研究,而非制度研究。由于能力所限,笔者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制新举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对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或修改的相关规定的考察,以它们为主要研究样本,考察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会的决议和决定以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立法法》、《监督法》已作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的情况。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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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3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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