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重启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3 00:57
自政改方案被否决至今,香港社会不断涌现要求重启政制改革的呼声,而最强烈的呼吁恰恰来自在原特首普选方案上投下反对票的泛民议员们,他们利用一切场合不断表达希望特区政府重启“政改五步曲”的迫切愿望。除此之外,香港市民团体亦有向特区政府表达重启政改的诉求。香港政制发展是“一国两制”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落实《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看,中央和香港特区始终面临着何时和如何重启政改并逐步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的宪制责任。因此该等诉愿应当引起各界重视并给予慎重对待。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及决定所确定的普选“路线图”,行政长官在重启政改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宪制角色。现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虽未曾明言何时在何种条件下重启政改,但她上任半年多来确实秉持着积极的施政理念通过各种努力试图改善社会对立态势,为政改营造有利氛围。未来重启政改的大体方向,其实是相当清晰的。因为政改方案正是因缺乏立法会议员绝对多数票支持而倒在了“五部曲”的第三部上,如果中央和特区政府经评估认为当前没有相当把握获得立法会议员绝大多数的支持,特区政府断不会贸然重启新一轮政改咨询而两次踏入同一条失败的河流。持有立法会关键少数票的泛民议员否决政改方案的一个突出理据是反对全国人大“8·31”决定。故而未来政改的出路不外乎三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或修改“8·31”决定,满足泛民主派的要求;第二,在2020年或以后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支持特区政府的建制阵营掌握三分之二以上议席,确保即使在外力干扰下亦能通过政改方案;三是泛民主派部分议员改变立场,重新接受“8·31”决定,在未来的政改方案中投下赞成票,从而形成通过政改方案的足够支持。上述三种情况中,基于中央自2015年政改方案被否决后一贯之表态,第一种可能性为零;第二种出现的可能性也极其微小,特别是本届立法会建制派议员数目不增反降,难度不言而喻;针对第三种情况,立法会内部若不能达成共识或妥协,政改方案断难通过;但有且也只有这一种可能性期待。普选时间表在2017年政改方案被否决后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鉴于本届政府将施政重心转移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之上,短期内重启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本文认为重启政改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已经申明,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即“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后政改时期重启政制改革始终是一道摆在港人民主发展道路上的绕不开的“必答题”。正是基于以上判断,本选题才具有了研究必要性及实践价值。另一方面,本选题并非不蕴涵学术价值。政改重启的前提是香港社会各界尊重及肯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对政改的法律效力,考虑到上次政改失败乃主要源于泛民议员及其支持者未认清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地位而任意反对之,因此人大决定特别是“8·31”决定的性质,及其作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狭义上的法律之关系与界限等学理性问题均尚待学界在规范意义上作出阐释。不仅如此,普选重启的另一障碍,是在上次政改尝试中亦未阐明的普选的宪制基础问题。如果这些学理问题连学界本身都未弄清,又何谈去说服全体港人。我们绝不应始终相信在后政改时代,政治宣示性或号召性话语能够在普选重启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易言之,本文是一篇“反思性大于建构性、补缺性先于创新性”的论文。本文严格秉持上述定位,拟从梳议香港回归以来的政制发展出发,着重从规范意义上分析重启行政长官普选所必须遵守的宪制基础和法律依据,再通过对香港实际形势的整体研判来探讨后政改时期重启普选的时机,并在此基础上最终提出普选重启的现实路径,具体来说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寻找到既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又最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政改方案。
【学位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676.5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思路
第三节 研究现状和选题价值
一、境内外研究现状
二、选题价值和创新之处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具体研究方法
二、关于研究视角和方法的一个方法论说明
第一章 香港政制发展:短暂的妥协与持续的争议
第一节 政制发展梳议
一、从“一国两制”政策到基本法:政制发展法制化
二、从推选委员会到选举委员会:政制的初步发展
三、从人大释法到2007年政改方案被否决:政制发展争议升级
四、从《政制发展绿皮书》到 2010 年政改方案的二次叩关:关键的妥协
五、从人大“8·31 决定”到 2012 政改方案被否决:政制发展原地踏步
第二节 重启政改无法回避
一、2017年政改方案被否决及其深远政治影响
二、立法会格局“二元对立”到“三分天下”:香港民意表达的无奈之举
第二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共识性前提
第一节 政改重启须回归宪制框架内探讨
第二节 选举、普选与民主作为政治学基本范畴的简单展开
第三节 基本法上的政治体制设计缺陷:行政与立法关系不睦
一、行政与立法关系不睦及其形成
二、普选影响之一:加强行政长官管治权威
三、普选影响之二:无法有效改善行政立法对立关系
第三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宪制基础
第一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性质和地位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性质界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特征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性质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效力
第二节 政改方案否决后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共同构成了重启普选的法律基础
第四节 爱国爱港:重启行政长官普选的底线
一、“爱国爱港”政治标准的证立:一个比较法视角
二、“爱国爱港”的现实必要性: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
第四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时机分析
第一节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形势的整体分析
第二节 短期内重启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不成熟
一、政治条件恶化:新一届立会格局巨变
二、政治妥协的空间遭压缩
第三节 本届政府任期内未必能重启行政长官普选
第五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现实路径
第一节 构建政治互信和凝聚社会共识:重启行政长官普选的首要之举
第二节 政改方案涵括的具体议题尚存进一步协商和拓展的空间
一、提名委员会构成与选举问题
二、选举问题的机制性完善
第三节 搁置行政长官普选争议:进一步推进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改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38521
【学位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676.5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思路
第三节 研究现状和选题价值
一、境内外研究现状
二、选题价值和创新之处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具体研究方法
二、关于研究视角和方法的一个方法论说明
第一章 香港政制发展:短暂的妥协与持续的争议
第一节 政制发展梳议
一、从“一国两制”政策到基本法:政制发展法制化
二、从推选委员会到选举委员会:政制的初步发展
三、从人大释法到2007年政改方案被否决:政制发展争议升级
四、从《政制发展绿皮书》到 2010 年政改方案的二次叩关:关键的妥协
五、从人大“8·31 决定”到 2012 政改方案被否决:政制发展原地踏步
第二节 重启政改无法回避
一、2017年政改方案被否决及其深远政治影响
二、立法会格局“二元对立”到“三分天下”:香港民意表达的无奈之举
第二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共识性前提
第一节 政改重启须回归宪制框架内探讨
第二节 选举、普选与民主作为政治学基本范畴的简单展开
第三节 基本法上的政治体制设计缺陷:行政与立法关系不睦
一、行政与立法关系不睦及其形成
二、普选影响之一:加强行政长官管治权威
三、普选影响之二:无法有效改善行政立法对立关系
第三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宪制基础
第一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性质和地位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性质界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特征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性质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效力
第二节 政改方案否决后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共同构成了重启普选的法律基础
第四节 爱国爱港:重启行政长官普选的底线
一、“爱国爱港”政治标准的证立:一个比较法视角
二、“爱国爱港”的现实必要性: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
第四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时机分析
第一节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形势的整体分析
第二节 短期内重启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不成熟
一、政治条件恶化:新一届立会格局巨变
二、政治妥协的空间遭压缩
第三节 本届政府任期内未必能重启行政长官普选
第五章 行政长官普选重启的现实路径
第一节 构建政治互信和凝聚社会共识:重启行政长官普选的首要之举
第二节 政改方案涵括的具体议题尚存进一步协商和拓展的空间
一、提名委员会构成与选举问题
二、选举问题的机制性完善
第三节 搁置行政长官普选争议:进一步推进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改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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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3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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