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东北亚安全磋商_朝鲜半岛与东北亚安全_关于建立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问题的几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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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核问题北京六方会谈成功举行并不断取得进展,表明东北亚地区有关各方对于利用多边方式解决地区安全问题这种新途径的重视。在第四轮六方会谈中共同声明中,各方除就朝鲜“弃核”问题达成一系列共识外,还承诺“共同致力于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同意探讨加强东北亚安全合作的途径”。
一、东北亚地区具备了有利于建立多边安全机制的政治基础
各方在地区各方安全合作问题上能够达成上述共识,说明东北亚地区和平力量的不断发展及以各种复杂的国际因素使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不得不有所收敛,依靠强权和双边军事同盟解决地区安全问题的图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各国通过多边合作解决地区安全问题的意愿得到加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将对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冷战残存的双边军事同盟及日本的军事大国化倾向发挥一定的牵制作用。有利于本地区国家通过多边渠道化解矛盾和冲突,通过彼此的妥协达成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个别国家依靠实力和强权实现排它性的单方利益最大化的企图,推动地区形势向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二、多边同盟、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等机制不适合东北亚地区的特点
多边主义一般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在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协调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形式。一个地区能够建立何种类型的多边机制,取决于该地区安全结构的具体条件。
目前,学术界对安全机制的分类问题存在很多争议。这里仅按照安全合作的性质和功能差别,把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大体分为多边同盟、集体安全、大国协调和合作安全等四种类型。
多边同盟指三个以上的国家按照多边主义原则,针对共同的外部威胁而建立的军事同盟(如北约)。多边同盟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仅在其内部实行多边主义原则,针对的是具体的外部威胁。建立多边同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存在共同的外部威胁;内部成员互不构成威胁;同盟中的主导国家对多边主义的偏好。但是,由于美日等国所鼓吹的“中国威胁论”在东北亚国家间得不到一致的认同,难以形成一致的外部威胁,以及东北亚国家间大多数双边关系中都存在着历史、领土、海洋权益等方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在东北亚地区建立一种多边同盟式的安全机制是不现实的。
集体安全是三个以上的国家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任何潜在的侵略行为的安全保障机制(如海湾合作委员会),它的主要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集体强制性。建立包括两个以上大国(或主导国家)在内的地区集体安全机制,其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集体的力量明显大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大国接受国际秩序的现状;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体系和安全观念。
大国协调指地区内所有大国按照多边主义原则合作管理地区安全事务,主要是调节大国之间的关系,防止大国冲突(如1815年到1823年的“欧洲协调”)。大国协调的特征是排他性和非正式性,即只限于大国合作,而且不需要建立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建立大国协调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大国之间存在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即维持现状,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大国之间没有结盟行为;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
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有一个共同前提条件,即大国合作。东北亚地区集中了美、中、日、俄四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冷战后它们在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方面存在共同利益,这种“共同排斥”构成了亚太大国安全合作的基础。但是由于大国之间的相互信任难以建立;权力分配不平衡(美国过于强大,而日本只是一个经济大国等);双边军事同盟体系存在(美日、美韩);存在意识形态差别、难以顾及小国利益等原因,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机制也难是建立。
三、安全合作可望成为东北亚地区的多边安全机制
合作安全是以“共同安全”和“综合安全”等安全观念为基础,在安全利益相互冲突的国家之间展开政治和安全对话,加强相互信任,达到相互安全的目的(如东盟地区论坛)。
合作安全的特点是非排他性,即成员的广泛性;合作内容的广泛性,即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也包括政治、经济、人权、环保等非传统安全领域里的合作;非强制性,不建立强制机制。建立合作安全机制的前提条件比较简单,只要参与各方拥有避免对抗和冲突、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的政治意愿,合作安全就能够展开。
从东北亚安全形势的特点来看,由于这一地区权力分配不平衡、社会制度和文化具有多样性特点,历史遗留的安全问题众多,国家间的相互信任程度较低,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与此同时,冷战的结束使东北亚国家间的敌友界线趋于模糊,以“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等新安全观为基础,寻求合作以维持地区和平与稳定成为地区各国的共识。各国间纷纷建立了新型的双边合作伙伴关系,大国关系也呈现出合作多于对抗的特点。此外,东北亚地区经济高速增长和地区主义的兴起,也为各国加强安全合作提供了动力。目前的朝鲜半岛核问题北京六方会谈就是东北亚地区多边安全合作的有益尝试,其在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中发挥的作用使之有可能成为未来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的基础。
四、影响未来多边机构形成的主要因素
合作安全适应东北亚安全结构的特点,将是东北亚国家合理的选择。但合作安全能否发展成为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首先,作为一种多边合作机制合作安全本身在解决地区安全问题时具有局限性。合作安全缺乏强制机制,不能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只能局限于信任建立措施,预防冲突和危机。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应该反映地区权力分配的现实,能够预防冲突发生,并具有较强的危机管理能力。以六方会谈为例,六方会谈可以促成有关国家间的安全对话,并达成一系列共识,但却无法确保所达成的共识能够落到实处。一旦某国违反了共识和承诺,除了道义上谴责外,六方会谈机制本身并无法阻止,并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制裁。
其次,美日、美韩等源于冷战时期的排它性的双边军事同盟仍在东北亚地区安全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美日军事同盟,目前仍呈不断强化之势,对合作安全的发展形成制约。合作安全虽然不以取消双边同盟为前提,但是双边同盟如果视合作安全某一伙伴为敌手,则必须影响合作安全的效率及发展前景。
第三,日本在历史问题上的不适当的行为使之与中、韩等国的政治互信降低,形成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政治基础受到削弱。
第四,本地区国家间各种双边关系中大多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如日俄、日韩、日中等国间的领土争端及美日韩同朝鲜尚未建立正常的国家关系等,这些存在的双边关系中的矛盾,也将是影响到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建立及其解决纷争能力的不利因素。
五、中国在建立东北亚多边安全机制问题时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第一,必须明确界定多边安全机的国际属性,不使之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东北亚地区未来的多边安全机制应是一种解决本地区主权国家间共同面临的安全威胁的一个平台。也可经当事方同意为解决本地区主权国家间矛盾与冲突提供帮助。但不能随意地将属于各主权国家的内政方面的问题强制性地纳入多边合作机制内解决,尤其是必须坚决反对将台湾问题纳入东北亚多边安全合作的范畴。
第二,必须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坚持将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追求各国间的合作安全、综合安全、共同安全,将合作共赢作为未来多边安全机制追求的根本宗旨。而不能成为某一方或几方依靠军事实力,追求己方绝对安全、绝对利益的工具。
第三,有关国家应明确未来的多边安全机制与其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之间的关系。东北亚地区以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现实原因。但是,逐渐将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的合作范围限定在不针对第三方的双边范围内,不再随意地介入涉及第三国的地区安全事务,将是未来东北亚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得以建立、并能在地区安全问题上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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