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地方人大立法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路径初探
发布时间:2017-10-04 04:32
本文关键词:提升地方人大立法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路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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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二重能力说引进行使公权力的立法领域,对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中的立法权作立法权与立法权利能力的两个层次的立法权限分类,并在立法权、立法权利能力与立法行为能力之间建立比较紧密的规范与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加强地方立法权利能力建设要从扩大地方立法的授权出发,通过授权来扩大地方立法权利的能力,使得地方立法更好地适应立法需求。与此同时,培育与立法权利能力相适应的立法行为能力。这就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对地方立法能力做二元化的区分,即把属于立法权利能力的问题从立法行为能力中分离出来,根据地方人大各自的立法依据不同,对地方人大立法能力提出不同层次的法治要求。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地方人大 地方立法 宪法 立法法 立法能力 立法权利能力 立法行为能力
【分类号】:D921;D624
【正文快照】: 立法能力是近两年来才开始为学术界关注的立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是将地方人大立法能力作为专题研究对象,目前的学术文献寥寥无几。究竟在制度层面如何促进地方人大立法能力的提升,需要从学理上给予明确和细致的论证。本文尝试从法学理论中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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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碧波;无权利能力社团在德国[N];中国社会报;2004年
2 石碧波;日本的无权利能力财团[N];中国社会报;2004年
,本文编号:96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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