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与《数》校释
发布时间:2017-08-21 00:34
本文关键词: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与《数》校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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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综合运用简牍学、古文字学、文献学、历史学等的基本方法,分别对《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所刊《为吏治官及黔首》,既及《岳麓书院藏秦简(贰)》所刊《数》二篇文献作了校释。通过校释,取得了一些成果,下面加以分述。 一、《为吏治官及黔首》 探寻了本篇简文内部及其与岳麓秦简其他诸篇之间的关职如关於简书的抄写年代,就是结合《质日》简纪年“卅五年”以及本篇中具有断代意义的用词“黔首”、“馄”、“端”等而作出判断。在简文的解读方面,如指出:(1)59(2176+1501)“水[潦不]通”与60(0854)“[毋]池其(?)所”可能有关,意思是:因大雨、大水导致道路等不通却不加以疏通(结果不好)。(2)61(1528)“门户难开”与62(1529)“昂驯禽(钥)不利”应有关联,很可能两者是因果关系,也可能是并列关系。 注意本篇与同类文献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北京人学秦简《从政之经》等的对读,勾稽了其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里耶秦简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出土文献与相关传世文献的关联,试图从多方面寻求对简文的理解。如:(1)62(1529)“它县毋传”,似与公文传递有关,或可理解为“(察觉伪造的文书後)那个县就不要再传递(给下一个县)了”。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成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么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简文应与此记载有关。(2)79(0925)“[毋]朵不年别”,“朵”疑读作“琛”,似用作粮食等堆积的单位。年别,疑与计量谷物的规定有关。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程禾、泰口□□□以书言年,别其数,以禀人。” 二、《数》 根据简上留存的收卷残痕并结合《为吏治官及黔首》、《梦书》等篇篇名书写位置,指出整理本的首简1(0956)实际可能是《数》的末简。 在分篇上有较大调整,如:(1)据数书特点与简文内容,剔除了“赀、马甲”类简及217(1657)後一段残简。(2)新增了几枚残片。(3)将“衡制”三简归入“租税”类。(4)将原单列的“营军之术”改归“其他”类。(5)原单列“合分与乘分”,今新增“径分”,改作“合分、径分与乘分”,归入“面积”类。(6)47(0842)、48(0757),原归“租税,,类,改入“衰分”类。(7)141(1853)原入“衰分”类,212(1655)原入“赢不足”类,并改归入残简。 补释了一些重要语词。如(1)5(0388)“为之述(术)”,“为”匐I*求取。(2)187(0818)“乘方亭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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