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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3 16:23
【摘要】:2015年3月15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设区的市作为普遍的城市群体成为我国地方享有立法权限和权能的最广泛主体,其立法权涵盖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这些方面与城市的发展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城市立法迎来蓬勃发展的新契机。我国设区的市是城市群战略中的关键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法的规范和社会作用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城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城市立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城市立法的指引、预测、评价甚至强制作用有助于促进我国城市的地方法治建设。此外,十九大提出“依法立法”为行政立法的规范提出了新的发展方向,我国经济的转型更加需要一个健康、完善的法制环境。因此,从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的发生逻辑溯源,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的概念、权限、程序、法治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对系统地梳理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规范研究法、实证法学分析法、定性分析与比较分析法,探索城市立法的发生逻辑,从中世纪城市立法起源、近现代城市立法演变角度追根溯源,结合中外城市立法发展情况比较分析,说明城市立法权缘起已久。首先,从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的概念着手,厘清社区的市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概念,并进一步阐述其立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能角度分析其行政立法权限问题,联系规章在实践中运用的现状,对设区的市政府获得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以后,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不同城市的政府规章制定现状进行统计,并对问题进一步的描述和分析。再次,从程序方面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规范设计。从立法法对法律制定程序的规定中汲取经验,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程序设计与实施作出具体分析,并着重强调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的作用。最后,以行政立法法治评价的设计作为现实回应对行政立法的活动予以评估,从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价值入手,将城市行政立法目标具体化,通过指标体系予以具体落实。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的概念界定和程序设计是城市法发展的新问题,建立法治评价体系是对国家立法精神的具体落实和现实回应,这对于我国城市立法的健康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图文】:

立法权,法律定义,行政立法,地方人民政府


图 2-1 我国城市获得行政立法权的三阶段从法律意义上,我国城市获得行政立法权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见图 2-1)。从 1982 年起,,地方组织法修正到 2000 年立法法实施前,这是中国一些城市获得立法权的初始阶段。1982 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此时是改革开放的前期,国家重点发展部分城市实施先富带后富战略。此时,获得行政立法权的城市具有政策性倾向,城市具备立法权的前提是省会城市或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第二阶段从 2000 年至 2015 年,随着立法法的施行和修正,城市行政立法权格局发生变化,以较大的市为主体的广泛城市获得行政立法权。国家对 较大的市 作出法律定义,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行政立法权,且范围更广泛。从 2015 年立法法修正并实施到现在,是我国城市行政立法普遍发展、遍地开花、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郑继汤;行政立法权的正当性及其限制[D];中共中央党校;2014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邱景丹;设区市立法活动实证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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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郝天龙;试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权限及行使[D];浙江大学;2017年

4 张涛;从职权立法到授权立法[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5 江舜治;论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D];苏州大学;2003年



本文编号:271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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