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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下律师介入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0-10-30 08:02
   随着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和监察立法的完善,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设立起来。从2016年试点到2018年全国推行这短短的一年中,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初步阶段即取得了显著的反腐成效。监察委改革的试点实践和其在反腐方面的有力措施充分证明,监察委的设立具备高效、权威反腐的优势,将在我国今后的反腐措施法治化和程序化方面取得更具成效的进展。本文以此为立足点,对我国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的立法和职权属性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以监察委的权力配置和职权属性为切入点,探讨律师介入监察程序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并通过域外相关监察反腐程序中律师介入的对比,结合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及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的监察体制下律师通过介入监察程序,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建议和完善措施。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措施以及制度完善建言,促进我国构建监察公正、程序法治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反腐监察机制。本论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我国监察活动中律师介入的缺失的现状,对监察活动中律师介入缺失的原因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分析。并探讨律师介入监察活动的必要性及法理依据。目前,监察委员会已在我国各地普遍设立起来,《监察法》的颁布施行,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调查职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在整合了行政监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党内纪委“双规”的调查职权的基础上,形成了三权合一的高效职能监察体,其在监察活动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诸如留置措施的定性也引起学界的普遍讨论,结合我国目前监察活动律师介入的现状,笔者对律师介入监察活动所存在的缘由进行反思。同时,论述此课题的重要意义方面以及律师介入监察活动的法理依据,明确律师介入的作用和依据。在此部分对我国监察调查中留置措施的职权属性进行分析,归纳不同学者的观点,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其进行阐述;随后结合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律师介入监察程序进行简单论述,论述律师介入在我国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程序过程中的法理依据。第二部分:对域外不同法系中律师介入监察程序的比较分析。主要从分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我国香港地区和大陆法系的丹麦、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介入情况进行考察。通过香港的廉政公署和丹麦的监察专员署等域外反腐监察体制中律师的地位与权利进行分析,并对律师介入监察程序的价值取舍进行评析与借鉴。通过运用比较的方式来发现不同国家的监察程序中律师介入的价值和不同之处。比较的方式是理论与实际之比较,比较的对象主要是监察体制下律师的介入与香港廉政公署和丹麦监察专员署中律师的介入的律师介入之比较。对我国在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所采取的留置等措施与香港地区、丹麦采取的措施及处理应对方式和价值进行比较。第三部分:探讨我国监察体制下律师介入程序和相应介入机制的建立的具体措施。立足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结合我国律师介入监察活动的现状。首先,建立律师介入机制,让律师在监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介入权具体可行化,明确监察机关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构筑律师介入监察调查活动为被调查人提供辩护的程序,监督调查活动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其次,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律师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执业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可以在监察机关留置场所设立值班律师,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以及相关权利的保障,更好的完善调查阶段的法律援助。
【学位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6.5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域外立法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可能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本研究的可能创新处
第一章 监察活动中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及法理分析
    一、监察活动中律师介入机制缺位的缘由
        (一)监察活动中对律师介入重视不足
        (二)监察案件的特殊性
        (三)律师介入监察程序理论准备不足
    二、律师介入辩护的必要性
        (一)律师介入符合监察法治需要
        (二)律师介入是规制留置措施的要求
        (三)律师介入促进监察程序规范化
    三、律师介入监察活动的法理依据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二)程序正当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第二章 域外监察体制中律师介入考察与评析
    一、英美法系中反腐监察活动中的律师介入
        (一)美国监察长办公室调查中律师的权利
        (二)香港廉署监察中律师的介入及权利
    二、大陆法系中反腐监察活动中的律师介入
        (一)丹麦监察专员署反腐制度设计
        (二)我国台湾地区监察反腐中的律师介入
    三、域外监察程序中律师介入的价值对比评价及借鉴
        (一)英美法系中的程序公正价值
        (二)大陆法系中的实体正义价值
        (三)程序与实体公正对律师介入监察的借鉴
第三章 我国监察活动中律师介入机制的具体构建
    一、建立律师介入监察活动的机制
        (一)明确律师在调查阶段的法律地位
        (二)构筑律师介入监察活动的程序
    二、立法保障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的权利
        (一)立法保障律师介入辩护权
        (二)律师介入会见和通信权
        (三)调查讯问时在场权
        (四)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权
        (五)申请人身保护令
        (六)设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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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光中;;完善的辩护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J];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02期



本文编号:28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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