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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与“明显不当”之协调

发布时间:2020-12-29 18:29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被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也将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纳为审查对象,通说认为这属于行政合理性的内容,如此就与作为原则的合法性审查产生了冲突,“合法”与“明显不当”便需要协调。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由“例外说”到“实质合法说”的转变,即由认为“明显不当”是“合法性审查”的例外转向认为“明显不当也是违法”。然而,“实质合法说”理论内部尚未统一,仍存在矛盾,将解释归于某种“实质的法”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予以纠正。通过对“合法”与“明显不当”这对概念的溯源考察,“合法”的概念只能止于合规范性,“明显不当”要解决的是合法性之外的问题。通过对“合法”与“明显不当”这对概念的理论定位,“合法”对应的是行政法定原则,“明显不当”对应的是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解释运用,《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解释进路应为“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的形式正义(行政法定原则)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取代所谓“裁量不予审理原则”或“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从“例外说”到“实质合法说”
第一章 “合法”与“明显不当”的概念溯源
    第一节 凯尔森的合法性理念
    第二节 施米特对凯尔森的批判
        一、主权决断论
        二、合法性的僭政
    第三节 合法性的边界
        一、“真理为自己复仇”
        二、合法性应恪守谦抑
第二章 “合法”与“明显不当”的理论定位
    第一节 “两原则说”的失当
    第二节 “合法”之于行政法定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之不足
        二、行政法定原则之提倡
    第三节 “明显不当”之于行政均衡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不足
        二、行政均衡原则之提倡
    第四节 “明显不当”之于行政正当原则
        一、“违反法定程序”之不足
        二、行政正当原则之提倡
第三章 “合法”与“明显不当”的解释路径
    第一节 “合法”作为形式审查
        一、“裁量不予审理原则”之清理
        二、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以形式审查取代“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二节 “明显不当”作为实质审查
        一、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均衡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正当原则
        三、以实质审查取代“合理性审查”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J]. 何海波.  法学研究. 2016(03)
[2]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16(01)
[3]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之定位——源于“唐慧案”的思考[J]. 黄锴.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05)
[4]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J]. 王贵松.  法商研究. 2012(04)
[5]行政裁量的治理[J]. 周佑勇.  法学研究. 2007(02)
[6]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J]. 周佑勇.  法学研究. 2004(04)
[7]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 周佑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4)
[8]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 周佑勇.  法学评论. 2003(06)
[9]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质疑[J]. 姬亚平.  行政法学研究. 1998(03)
[10]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J]. 王永昌,郃中林,李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 (02)



本文编号:294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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