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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府际合作的法治思考:问题与回应

发布时间:2021-01-11 19:21
  我国宪法和法律缺乏对政府间平等关系的规定,粤港澳府际合作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受到基于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原则质疑,府际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底线,府际合作不应属于我国宪法保留的范围,宪法容许符合民主、法治原则的地方府际合作试验。府际合作自愿博弈的缺陷要求通过一般立法进行规范,建立健全粤港澳府际合作纠纷解决机制。 

【文章来源】:南方论刊. 2020,(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粤港澳府际合作的主要质疑
    (一)府际合作未获宪法和法律授权
    (二)府际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
二、粤港澳府际合作无涉宪法边界
    (一)宪法保留与法律保留的性质
    (二)宪法的根本目的:保障权利底线
    (三)应当容许府际合作地方试验
三、粤港澳府际合作法治建设探析
    (一)法律供给的必要性: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二)府际纠纷解决的法治化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宪法保留[J]. 张峰振.  政法论坛. 2018(04)
[2]论我国区域法律治理的合宪(法)性控制及宪法修改——兼与叶必丰教授商榷[J]. 何渊.  南京社会科学. 2015(05)
[3]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J]. 张千帆.  法学研究. 2007(01)



本文编号:29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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