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3-06 08:40
论文摘要:消费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通过立法手段可以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而其所具有的稳定性,确定性和严肃性正是长期防治霸王条款泛滥的有利武器。
(一)完善立法形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用民法典进行规制、利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以及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和立法实际进行参考。
第一种形式,采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可以说,我国现行主要规制霸王条款的模式就是该种形式。比如《合同法》第39条—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24条等。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容易出现立法漏洞,覆盖的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如今霸王条款如此猖狂,仅仅靠此远远不能控制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第二种形式,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民法体系较为分散,而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的方法一般是以民法典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定或者特别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定的标准,这无论是对我国民法典的要求还是对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如果单纯的引用该种模式,并没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反而弄巧成拙。
第三种形式,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单行立法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强的优点,而采用该种形式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正是世界的主流。单行立法可以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并且可以对相关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我国在制定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单行立法时,应当结合实际生活中霸王条款的表现方式、特点、涉及的领域等方面,总结出有效的方法,然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其与《民法通则》相协调、与《合同法》相配合、与其他特别法相补充,形成系统、稳定、全面的单行立法。
(二)完善立法内容
如果说立法形式的完善是从表层出发,那么立法内容的完善便是从实质出发,完善立法内容可以有效的扭转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针对霸王条款立法规制的缺陷,一方面,不断完善立法,使原本简单凌乱的法律更加详尽有序。首先,对于规制的合同主体,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的经济主体不断涌现,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当具有预见性,适当扩大规制的主体,不能漏掉隐蔽的经济主体。其次,对于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采取相对严格的方式,比如采用书面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在合同条款的效力方面,对于无效条款,可以采用罗列的方式,使霸王条款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最后,在霸王条款的救济方面应当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救济途径、救济金额等方面,有效的惩治霸王条款的制定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协调各部法律、各个法律条款之间内容。对于各部法律以及各个法律条款之间相冲突的部分,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完善,如对相冲突的、不适当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协调。
四、结语
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作为生产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背离。在对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的道路上,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社会规制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面临很多的难题。因此,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深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研究,同时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能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改善立法规制的不足,加强司法规制的力度,弥补行政规制的缺位以及重塑社会规制的作用,构建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编号:3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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