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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立法关系论

发布时间:2021-08-03 10:32
  推动我国军民融合立法能够有效回应和调整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军民融合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妥善处理好三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立法效益与立法成本的关系;军事立法与其他立法的关系。要从法律上对复杂的安全环境提出蕴涵中国智慧的化解之道,为我国军民融合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行动引领。 

【文章来源】:行政与法. 2020,(1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军民融合立法应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二、军民融合立法应处理好立法效益与立法成本的关系
三、军民融合立法应处理好军事立法与其他立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J]. 张曦.  地方财政研究. 2020(02)
[2]成本效益分析法在我国地方经济立法中的适用及改进[J]. 王彦明,戴燕.  学术论坛. 2019(06)
[3]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要论述[J]. 刘进伟.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20(01)
[4]中央军委立法权的加强与完善[J]. 张建田.  法学杂志. 2019(07)
[5]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J]. 丛文胜.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5)
[6]如何评价《民法总则》[J]. 王轶.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4)
[7]构建军民融合法规体系的战略思考[J]. 林高松.  法学杂志. 2017(05)
[8]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背景下国防科技安全保障相关立法体系建设论析[J]. 陈仕平,孙君.  法学杂志. 2017(05)
[9]习近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要论述研究[J]. 李志新.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7(01)
[10]中国军民融合发展立法研究[J]. 朱作鑫.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硕士论文
[1]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D]. 王福波.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31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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