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完善破产法
发布时间:2016-04-28 09:00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在破产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并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制度,自然人不被赋予破产免责的权利成了我国破产法的“重要特征”。自然人在出现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寻求破产保护是破产立法发达国家的通例,这一制度既有利于债务人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也有利于尽快结束债权的并不确定状态,使债权人可以及时做出安排,同时可以是多个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受偿,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然而,这一重要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中的缺失显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足。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学界已经被广泛讨论,支持者众多,反对者亦无计,反对者多数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还不成熟,人民的法律意识尚未达到足够高度,尤其是征信系统建设还比较落后,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尚未成就,如果贸然引入该项制度,有可能最终沦为不诚实的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文拟从破产法的发端开始考察,厘清自然人破产制度和破产立法之间的关系的同时,从四个方面去探究为什么需要在破产法中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同时也提出了两个足以支撑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条件。
论文关键词 自然人破产制度 诚信体系 破产法
中世纪的地中海沿海商业繁荣,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承担各种风险,有些风险一旦发生,将会摧毁一个商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为了抵抗这种风险,破产制度应运而生。但破产制度形成之初,适用破产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因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认可的商主体。“自然人破产制度贯穿了整个破产法的发展过程,只是在法人制度出现以后,破产法的内容才延及组织团体这种形式,企业破产不过是自然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
我国着手起草新《破产法》时,关于是否要纳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讨论已经非常热烈,不少人士认为商法本身具有国际性,在全球经济时代,我国立法应与国际接轨,将国际通用的做法移植过来,尽早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十多年来讨论仍在继续,而进展却并没有看到,我们也很遗憾地盼来一部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
从破产法的沿革和发展看,我国有必要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完善破产法。如果说诚信失范是施行自然人破产的最大阻碍,那么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生效,这一阻碍已经开始逐步消除。随着各种不诚信行为在我国社会层出不穷,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已经显得无力, 一些不诚信行为因为危害较小又未被纳入刑法规范,导致诚信失范愈演愈烈,严重危害到了交易安全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所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性解决诚信缺失这一状况,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重拳打击背信弃义的同时,并对刑法作出有益补充。
一、 实行自然人破产之必要
(一)完善破产法的需要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发端,我国没有经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以破产立法在我国也没有产生、发展的环境,而西方进入资本主义之后,商业日趋繁荣,社会经济生活中也会因商业繁荣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经营失败导致资不抵债等等,为了调整因商业繁荣而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破产法在西方国家产生发展起来。在最初的自然经济时代,破产制度无从发生,伴随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变得日益普遍,巨大的商品交换需求使得专门从事商品交易变得有利可图,商人便由此产生,而商品交易并非一本万利,一旦从事商业,即面临亏损甚至彻底失败的风险,为了对抗这种风险破产法才得以产生;而破产法的出现,降低了从事商业的风险,调动了从商积极性,将更多人吸引到商业活动中来,破产法又成为推动商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成为带动西方商品经济繁荣并最终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而我们也知道,早期的商人全部是自然人,早期的破产法也是基于自然人而发展起来的,法人制度出现以后,破产法的内容从自然人延伸到拟制人,进一步被丰富和发展后才出现企业破产的规定,我国破产法将破产法本源的、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这无疑是不完善的破产法。
(二)贯彻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公平公正无疑是法律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内容。要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首先要解决主体间的机会平等问题,即“每个人都享有作为人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按照通常的商法理论,商主体包含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两大类,前者主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后者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等。最初的商业是由无数个充当商人的自然人发起的,当商品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程度不断加深的时候,才有了商业组织和商业团体,,法律为了更利于规范新兴的商业组织和商业团体,才发展出了法人制度。我国的商品经济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现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的主题不但包括商法人,也有大量的商自然人主体,甚至还存在着许多临时或间断性实施商行为的普通自然人,这些自然人在从故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同其他商主体一样,同样需要承担亏损的风险,同样可能陷入破产之境地。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主体的限制,实际上是给予法律地位平等的商主体不同的法律对待,性质相同、权利相当的债权被给予不同的法律对待,这种对企业法人的倾斜保护无形中损害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打击了创业者的积极性,与国家提倡的主动创业理念不符。
(三)弥补民事诉讼不足的需要
首先,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看,现行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需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才会启动,而该请求为个别请求,提出请求的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全部受偿,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通知其他债权人的,受理请求的人民法院也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这样一来,先采取行动的债权人有可能就得到清偿。在债务人已经申请破产保护的时候,说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处于不能履行全部债务的恶劣情况,债务人对哪些债权人进行清偿,清偿的顺序和比例应该如何确定,这是贯彻债权平等保护原则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破产法之所以禁止个别清偿和优先清偿就是为了对债权进行平等保护,一旦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其债权就处于法律保护之下,然而,在我国这是针对法人而言,假设债务人非法人而是自然人,债权人便不能通过申请破产以保护其债权,而只能通过非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来获得补偿,多个债权人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势必会侵害到他人的债权,有可能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得到弥补。
其次,破产法发展到今天,各国普遍奉行破产免责注意,诚实的债务人申请破产保护已是值得同情,用破产的方式免除其债务负担,结束债权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不但让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也让债权人不必进行的毫无意义的索债,把精力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去。除此之外,允许自然人破产免责还能有效减少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所带来的工作量。民事诉讼中“执行难”的问题困扰司法界多年,法院必须安排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执行问题,随着法院受理的案件增多,因执行带来的工作量更是与日俱增。实际上执行之所以变得困难,原因在于债务人“难执行”,债务人客观上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时候,无论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始终无法履行债务,与其让法院去执行无法执行的工作,不如予以免责。如果大量生效裁判很难得到执行,那么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人们会去寻求诉讼之外的解决途径,甚至滋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如果我们采纳一般破产主义,当自然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采取破产免责的方式,一方面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给债务人一条出路,同时也不会让人们觉得司法没有权威。
(四)适应我国当前消费结构的需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消费结构发生着巨大变化,传统的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已经变为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费。我国居民正大量透支着自己的信用,利用借贷的方式消费者未来的财富。我国几个主要城市畸高的房价,使得当地居民几乎很少有人自筹资金买房,全部通过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一旦贷款买房,就意味着未来几十年都处于还款期,但是个人的还款能力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个人或者家庭客观上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必将对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潜在的冲击。对债务人来说,一次偶然的投资失策或家庭事业不测,就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无限债务之中,由此他会丧失任何东山再起的机会,甚至完全丧失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影响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这是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极大的不公 。
二、实行自然人破产之条件
(一)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
个人征信系统是对个人信用的全面记录,是一个人的信用档案,它由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和建立个人的信用档案,将数据整理归类后,再提供给合法使用的一方。专门收集和整理个人信用档案的机构便是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档案,可以清楚的知道你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的财产状况将更加容易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对债权的保障也将更加有力,企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将难以为继。
(二) 规范社会诚信的力度不断加强
个人征信系统虽然能够起到规范社会诚信之作用,但这种规范是不具备强制力的,对于诚实信用的人们,这种规范显得没有必要,而对于那些不珍惜个人信用之人,这种规范又显得力度不够,无法起到理想的纠正作用。正式因为这样的困境,国家针对诚信失范问题重拳出击,刑法修正案(九)的应运而生正是为了改变了诚信失范这一状况。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其中包括“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得欠债不还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刑事制裁的介入,将大大震慑“老赖”们,而对于诚实的、确为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法律通过破产使其得到债务上的豁免而得以重生,这对债务人及社会都有益处。
三、结语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最终形成现在涵盖多个破产主体的破产法,自然人破产制度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不容小觑,完善破产法体系,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以及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均有良效,这一点在美国破产制度立法和修改过程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仅是完善破产法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破产法的不足也日益凸显,而立法的进步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阻碍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障碍逐步被排除。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已十年有余,随着它的发展和完善,支撑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诞生已不成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动用刑事强制力来规范社会上的诚信失范行为,这无疑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夯实了基础,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应运而生,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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