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的规制功能及其法制完善——以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为例
发布时间:2024-05-17 22:26
地方公共行政的实践中,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年检中要求其成立功能型党支部的政策,具有党建与行政的双重任务属性。双重任务揭示了党建作为一种规制工具的实现路径,体现了党建的规制功能。然而,在实践中却因其双重任务的特质导致党建规制功能面临着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障碍,其本质是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的组织法问题。对此可以从法律构造和法律续造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建议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社会组织法》,并设置党组织条款。在党内法规层面修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5条,使创新党支部形式多样化。进而使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到地方性党内规范性文件获得完整的法规范依据。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党建作为规制工具的实现路径
(一)公共行政实务中的双重任务
(二)双重任务蕴含的规制工具属性
二、党建规制功能面临的法正当性问题
(一)工具理性与法治逻辑之间的紧张
1. 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看。
2. 从行政法规层面来看。
3. 从党内法规的层面来看。
(二)法律依据缺位的负外部性效果
三、完善党建规制功能法律依据的基本路径
(一)双重任务法律障碍的本质是组织法问题
(二)党内组织法规与社会组织法律的衔接
1. 解决功能型党支部的法律构造问题。
2. 解决功能型党支部的党内法规续造问题。
四、功能型党支部的法律构造
(一)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坚持政治性原则是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应有之义
1. 社会组织因其结社性质而具有政治敏感性。
2. 宪法精神的贯彻与落实。
3. 行政管理的实践已然贯彻政治性原则。
(三)政治性原则入法有先例可循
五、功能型党支部的党内法规续造
(一)准确定位功能型党支部入法的层级与程度
(二)小幅修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内容
本文编号:3976060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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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建作为规制工具的实现路径
(一)公共行政实务中的双重任务
(二)双重任务蕴含的规制工具属性
二、党建规制功能面临的法正当性问题
(一)工具理性与法治逻辑之间的紧张
1. 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看。
2. 从行政法规层面来看。
3. 从党内法规的层面来看。
(二)法律依据缺位的负外部性效果
三、完善党建规制功能法律依据的基本路径
(一)双重任务法律障碍的本质是组织法问题
(二)党内组织法规与社会组织法律的衔接
1. 解决功能型党支部的法律构造问题。
2. 解决功能型党支部的党内法规续造问题。
四、功能型党支部的法律构造
(一)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坚持政治性原则是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应有之义
1. 社会组织因其结社性质而具有政治敏感性。
2. 宪法精神的贯彻与落实。
3. 行政管理的实践已然贯彻政治性原则。
(三)政治性原则入法有先例可循
五、功能型党支部的党内法规续造
(一)准确定位功能型党支部入法的层级与程度
(二)小幅修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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