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宪政是最好的_宪政的起源_将契约精神融入宪政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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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契约精神融入宪政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时间:11-17 09:32 作者: 曾献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什么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应否融入宪政?这是今年11月初在湖南大学召开的以“契约精神与宪政”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第七届年会着重探索的问题。
契约精神就是自由与平等
契约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事物,上可以追溯到人类法制的源头,下可以延续到今天的宪政。契约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乃在于契约精神与法制文明共存亡、同兴衰。那么,契约精神是什么?有学者从英国法学家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出发,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实质上就是从不平等到平等,从不自由到自由。因此,契约精神就是自由的精神,就是平等的精神,这也是整个私法的精神。虽然民法通则确定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标志着我们确立了私法精神,但这还远远不够。自由与自愿是不同层面的两个问题,自由体现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主体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人们不受国家干预与控制的自由度有多大,从形式上看就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界限;而自愿体现的是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在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自由与自愿的相关性在于,国家赋予民事主体的自由是民事主体自愿的前提。
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契约精神和宪政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两大主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从“身份”到“契约”、从“大国家小社会”到“小国家大社会”的转变,在建立市民社会过程中,我们应该从以下八个方面来把握契约精神:(1)主体意识,要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个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2)权利意识,权利相较权力、义务,权利都是本位,权力首先是一种职责,一种责任,然后才是权力;(3)平等观念;(4)自由观念;(5)民主思想;(6)法治思想,契约精神提倡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而主权在民和人权保障都要求法治;(7)宽容理念,,契约需要宽容,没有宽容就无法达成契约;(8)和谐理念,真正的契约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和谐本身就是契约的动力。
也有学者提出了契约精神的另一种解读,即契约精神是一种相互妥协、满足对方要求进而满足自我要求的精神。契约的达成意味着当事人自我意志的限制与约束,意味着彼此间的忍让与妥协。这种妥协精神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体现了当事人的独立与平等,所有的让步与妥协都是在平等基础上,由当事人的独立意志作出的;其次,突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互利,契约当事人无法把对方仅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必须把对方当做与自己同质的主体,通过协商与让步,使对方得到某种利益,从而换取对方作出同样的让步行为来满足自身。最后,强调了规则的治理,妥协是理性人之间的一种利益让步,须有一套外在的规则予以约束。
宪法与契约有着天然的联系
在传统上,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本次年会上,学者们从契约的角度重新审视了宪法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将宪法仅视为国家根本大法或者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是片面的,是在工具意义上阐释宪法。宪法本身是国家与社会的一项政治契约,主导方面是社会而非国家。社会作为主导方面就决定了宪法应该是社会法,宪法的主旨就是保障公民权利、防范国家权力异化。我们要摒弃国家主义的宪法观,树立社会至上、人民至上的宪法观。在个人权利与宪法关系上,我们必须明白,不是宪法赋予了个人权利,而是个人权利产生了宪法。宪法是社会的自卫法,是保障人民自由、限制国家自由的政治契约。
宪法作为国家与社会间的契约意味着,宪法必须社会化和大众化,这包括:(1)要注重宪法的司法适用;(2)社会主体应积极参与宪政,立宪、修宪、行宪都要成为社会主体的行为;(3)要关注生活中“活的宪法”;(4)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5)要培养具有宪法意识与宪法美德的干部。
宪政应该融入契约精神
本届年会的主题“契约精神与宪政”,表明宪政与契约之间存在某种内在关联性,契约精神理所当然应融入宪政。
有宪法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的关键在于有宪政精神。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契约精神已经从私法领域渗透到公法领域,如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等等。其实,宪政精神也就在于自由和平等,也就是契约精神。既然如此,我们有何理由不将契约精神扩及至宪政?一部宪法,如果给予了公民更多的平等与自由,我们就可以说它融入了宪政精神和契约精神。有学者认为,契约精神应该作为宪政(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向导,同时认为,尽管经济制度决定意识形态,契约精神和宪政都是由经济决定的,然而,意识形态相对社会存在也具有超前性,用先进的契约精神指导我国的宪政建设是完全可行的。
有学者认为,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这三者与契约的妥协精神密不可分。妥协首先意味着互相尊重和互相让步以求得共识,依此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政当然也就是民主的体现;妥协需要规则的治理,这和法治是一致的;契约的妥协精神,实际上也是一种控权精神,强者的权力受到了控制,弱者的人权就得到了保护。在今天我们走向宪政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一定要具有这种妥协精神,彻底摒弃那种动辄“革命”的思想,尽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也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我国既没有契约精神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没有宪政的历史。我国宪政的出路,在于将民商事契约和社会契约结合起来,在下建构一个崇尚契约、信守契约的市民社会,在上建构一种既是受限制的又具有责任的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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