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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治民_局长莅临法治指导_民主法治新解

发布时间:2016-07-14 21:08

  本文关键词:民主法治新解,,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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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新解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09年第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09年第1期

  摘要民主和法治是现代理想社会的两大主题,但是民主与法治并不像字面上那么容易让人理解,因为两者是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智慧的结晶。所以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真正含义的理解还需要用历史的、辩证的角度来理解,而不能单单用定义来概括。本文对民主、法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民主、法治、法制三者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民主社会的发展建立做出一定的摸索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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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主法治国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1-02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二、法制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一般认为法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则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法制应当是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同时,法制又区分于法治。浅显的说法制只是上到政府运行下到平民生活都有法律调整和约束,但是用于调整和约束的法律不一定就是良法,法制也不排除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我国秦代社会的法制统治即使如此。法治则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法治与法制的不同具体体现在立法方面法治要求立法始终代表社会广大成员的利益。在执法方面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在守法方面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方法。
  
  三、民主法治新解
  
  (一)民主新解
  今天的中国,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呼声不断高涨。同时政府立法亦相当频繁,在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中确立许多途径让老百姓可以“说话”,例如申诉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这是一种良好的循序渐进的民主之路。
  但是我们应当警惕的是社会大众的对民主的认识是肤浅的,许多人尤其是某些学者把民主制度当作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万能钥匙,甚至把“民主”二字神圣化,如果国家政策被这种思想所左右,这是十分危险的。今时今日的帝国主义侵略已经不是那种以军舰大炮为主征服殖民地的方式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侵略以其较为隐蔽的特性受到青睐。这种侵略模式的大体流程为(事实上绝不仅限于这种流程):确立一个开放不久的市场经济经验较少的国家作为目标――向其国内输入“民主、自由”――当其国内民主、自由与落后的法制矛盾尖锐导致游行、暴乱后――以经济手段瓦解其国家命脉产业――定期进行“剪羊毛”运动――经济殖民地建立。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所谓的“民主、自由”口号只不过是其经济殖民的前奏,给那些不发达的国家造成一种经济发达、社会进步是民主、自由思想促进的产物,而帝国主义国家真正想看到的是这种思想的侵略对一个国家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而对这些岌岌可危政府提供“援助”,使其成为经济殖民地。
  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会发现美国今天的民主制度绝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一个漫长的历程,可以花不夸张地说美国的历史就是一部民主发展史。但是不幸的是没有政治自由就没有政治民主,没有经济平等,民主不过是有钱人手中玩物而已,今天的美国已经不是我们印象中的自由美国,而是法西斯美国。
  民主真是万能的么?我们举几个例子就可以知道。众所周知,菲律宾曾经是美国的殖民地,其独立后因深受美国统治的“熏陶”上到宪法,下到议院,中到总统制无一不是按照美国模式照搬,可是现在的菲律宾是什么样呢?国家暴动、战乱不断,经济萎靡不振。如果说民主真的能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那么谁又来解释菲律宾女佣遍布全球呢?如果说民主是万能的,那么谁又来解释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上台,后来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尽的灾难呢?
  由此可见民主并不万能。而且我们还会发现民主是一种社会发展的结果,而绝非社会发展的过程。我们往往随口而出民主法治但却忽略了法制,尽管法制曾经在历史上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服务于专制统治者。
  
  (二)法治新解
  法制、民主、法治三者之间有顺序上的先后关系,并且法制是民主和法制的基石,这一点在大陆法国家尤为明显。日本、法国、德国皆是如此,其法治国的建立无不是先由统一的集大权于一身的中央政府由上而下的推向法制,使法制先完成社会化,再在民主运动的作用下走向法治国家。从这种法治化的规律中我们应当认识到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决不能一蹴而就。而民主,正如前文所说的是一种结果,并且是一种选择性的结果,因为今天世界上的许多法治国家并没有实行民主体制,例如保持鞭刑的新加坡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民主国家。
  尽管论者强调民主是一种结果,但也不否认民主对法治国的建立没有促进作用。但是论者要提醒的是民主对法治国建立的促进作用必须在法制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如果民主走在法制之前那将是一个悲剧。民主的实行首先需要制度的保障,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不叫游戏。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超越法制的民主会造成民主的泛滥,因为在没有游戏规则的游戏中每个游戏者都会以自己的方式去游戏。由此看来也就不难理解现代帝国主义国家向外输出民主自由的险恶用心,无非是先引起火灾,再以救火者的身份从中渔利。

  
  四、法治国―人民的理想
  
  上文中论者已经阐述了法制、民主、法治三者的内涵和关系。下面来探讨中国的法治化选择。
  谈及法治国的建立不得不涉及法律,涉及法律则不得不谈到法系。
  法治国的建立对于两大法系而言都是最终目的和理想,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决定了在追求法治国的过程中必定异曲同工。
  
  (一)英美法系
  在论者看来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有一种不可抗拒的魅力。尽管英美法系也有其弱点,但是其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庭的判决追寻绝对的正义,而不像大陆法系拘泥于法条。其辩护制度使律师成为庭审主导,法官是完全的居中裁判者。其判例制度形成法律传统,使法官必须在做出判决时考虑到法律的延续性。其程序优于实体观念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再这种制度中,法律精神渗透到每个公民的血液骨髓之中。这就使得英美法系的法治化过程更容易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法治化的阻力和痛苦。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容易相信美国的发达与民主自由有直接关系,掉进自由民主的陷阱,因为不是人人都是法学家,况且法学家也不是都能理解这个道理。所以我们追求法治国家的建立就不能不考虑到法系差异所带来的社会差异,我们应该选对学习的对象。
  
  (二)大陆法系
  一部世界近代史,说白了就是英、美、德、法、日这些国家300年来的发展史,而其他国家不是默默无闻,就是遭受侵略。英国、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这里不再赘述。而法国、德国、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化历程才是真正值得我们借鉴的。
  十九世纪的法国横扫欧洲大陆,但却拿英国无可奈何。这种无可奈何仅仅是因为一条英吉利海峡么?显然不是。睿智的拿破仑想到了答案――纪律。这种无可奈何更多的是因为法国人没有英国人那样的优良的纪律。所以,那时起伟大的法学家拿破仑诞生了,他先后参与制定颁布了几部法典,确定了法国的法典体系,并且由上而下的推行这些法律,也就是前文所说的由上而下的推行的法制,正是由于这些法典的推行,使法国社会开始法制化,从而确立的今天法国的世界大国地位。正如拿破仑本人所说:“我的一切战功可能在滑铁卢战役中付之一炬,但是我的法典将会让人们永远记得我。”或许今天的法国人如此怀念拿破仑,正是由于这些法典吧。在法国颁布法一百年后德意志完成统一,颁布了《德国民法典》,开始了德国的法制化进程,后来德国人成了世界上纪律最好的民族,一、二次世界大战的发动可见德国人的自信。《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可谓各领风骚数百年,为今天的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法律财富。日本在经历的战乱之后开始明治维新,向德国学习,也是由上而下的推行法制,终于成为亚洲强国。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富强首先应当经历一个法制化的过程,使政府有法可依提高效率,使公民遵守法律提高纪律性。这样上下一心的国家怎么会不富国强兵呢?
  
  (三)中国的法治化
  通过论者上述的论证,我们知道了大陆法系国家走向强大的规律,那么中国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至少我们知道了应该怎么做,做什么。现今的第一要务是推行和完成我国的法制化,其主导作用的当然是中央人民政府。民主先放一放,毕竟先学会走才能学跑。但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权力膨胀,中央的文件传到地方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所以想要达到由上而下的推行法制的目的首先要确立中央权威,也就是要使中央政府集大权于一身,然后由上而下的推行和遵行,使国家政令统一,贯彻彻底。通过不断的立法和完善来确定游戏的规则。在这一切就绪之后才能为民主运行提供良好的渠道,再通过民主思想的深入和公民和政府以民主方式妥协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民主。在这一切都完成后,社会就会自然而然的向法治社会过渡,从而“不断”的实现法治社会。因为论者相信法治社会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发展的。
  我们有如此多的“老师”可以学习,为什么还要搞什么“美式民主”呢?我们要理性的认识民主,而不是迷信民主。我们要认识法制而不是要否定法制。我们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不能仅仅靠民主,正所谓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而这“根”和“泉源”便是法制。只有按照这些规律来发展,我们伟大的祖国才能完成复兴,屹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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