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视野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的分析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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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视野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研究 摘 要 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的规定,缔约国有采取法律措施制止侵犯地理标志
相关权益行为的义务。协议同时允许缔约国可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选
择,选择的依据是各国特殊国情,如人文地理资源的丰富程度,或者地理标志的
多寡程度。TRIPs协议下的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私权,处于知识产权保护范
围之内。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绝大多数为涉农产品,,因此其问题的实质在于农产品
地理标志的保护。 欧盟国家大多数在人文和自然因素方面占据优势,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故
采用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地理标志资源;以美国为首的移民
国家在地理标志资源方面并不具有太多的优势,采用商标法保护方式足以应付; 日本经济法传统比较悠久,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
关系。各国的历史文化、地理资源因素对立法模式的选择产生直接的影响。这反
映了各国经济利益的博弈。在地理标志资源的丰富程度方面,中国和欧盟最为类
似,因此欧盟专门法模式对中国最有借鉴意义。 我国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三个部门分别对农产品地理
标志进行登记保护,但是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无
所适从,其原因在于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
都不是严格意义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 我国应合理配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模式,并整合相关法律资源,尽
快制定和颁布一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或“地理标志法”,并重视地理标志保护
制度中立法技术的研究。在经济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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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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