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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法治相统一原则视角下的军事刑事法不足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0-06-15 03:43
【摘要】: 本文第一章概括论述了军事法基本原则。军事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军事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军事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军事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军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笔者在论述过程中侧重于对军事法基本原则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军事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主要有二:一是内容的根本性,二是效力的贯彻始终性。军事法基本原则主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2.行为准则功能;3.司法评价准则功能。通过该章的分析论证,从而奠定了论文研究方法的基础。 笔者在第二章集中阐释军地法治相统一原则本身,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前提。首先厘定了军地法治相统一原则的概念,进而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所谓军地法治相统一原则是指适格的军队和地方主体依照法定程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进行军事法律规范的订立和实施,以保证军事法律规范在形成内在联系、门类齐全、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军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全面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欲正确贯彻该原则,就应严格遵循其基本要求,即军事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创制的通约性、普通法律规范在军事领域适用的严格性和军事法解释主体与普通法解释主体的一致性。同时,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确立军地法治相统一原则,不仅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在本文的第三章,笔者以军地法治相统一原则为研究工具,进而从军事刑事法的现状入手,以原则的基本要求为评判标准,找出军事刑事法存在的不足:一、静态层面:(一)军事刑事实体法方面:一是军事刑法及其附属性罚则的部分内容欠缺规范;二是军事刑法中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对于普通公民的规定过于严密;三是军事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对于严重危害军人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二)军事刑事程序法方面:一为军队有关法规与刑事诉讼法不相衔接;二为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模式不甚合理。(三)司法体制方面:一是军事司法机关行使“准司法解释权”;二是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三是军事监所方面的法规缺乏系统性,内容较为滞后。二、动态层面:(一)军事刑事实体法方面:一是军队的条令条例在具体量化处分与刑罚的标准方面与刑法的规定存在矛盾;二是军事司法机关没有严格适用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附加刑。(二)军事刑事程序法方面:一是军事刑事诉讼中对程序性规范所要求的“控审分离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E26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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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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