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农民主体性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
本文关键词:重塑农民主体性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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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q5910 发表于 2010-10-14 11:46:54
摘 要:该文从农民主体性角度出发,揭示当前农民因缺乏必要的主体性条件而构成了破解“三农”问题的瓶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破解“三农”就需重塑农民主体性。其对策为:通过土地确权使农民获得经济主体性,扩大农民参政能力提高其政治主体性,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以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务实农村文化教育以提高农民素质。 关键词:农民主体性,主体性困境,重塑农民主体性
“三农”问题,其实质就是农民问题。农民不但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主体和最终成果的受益主体,因而农民主体性是新时期“三农”问题中的应有之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农民主体性问题日益凸显,农民主体性缺失已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鉴于此,笔者认为重塑农民主体性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
一、农民主体性的理论阐释和基本特征
1.农民主体性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性就是主观能动性,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这一主题过程中凸现出来的一种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既体现了主体的自主能动性,又体现了主题的客观规律性。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在作用于客体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
农民主体性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到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和同等的国民待遇;根据自己的需要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自觉地从事生产劳动,有权支配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以主人翁的姿态能动地参与和管理日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并与社会其他群体和组织能够取得良好的互动平台;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他们必须获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是社会的创造主体和受益主体的统一。
2.农民主体性的基本特征
农民主体性是自主性、能动性、独立性、创造性的有机统一。自主性是能动性的基础和前提;能动性是自主性的逻辑延伸,是扬弃了自主性;独立性是自主性的重要内容,是自主性的现实表现和对能动性的扬弃;创造性是对现实的超越,是人之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
第一,自主性。就是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所表现出来的主动性。农民能够以主人翁的意识和要求参与社会活动,拥有自主选择自己的职业、劳动方式和经营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的时机和方式,并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和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
第二,能动性。就是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所体现出来的自为性。农民能自觉尊重和利用客观规律,把握政策动向,主动参与农业、新农村建设,具有强烈的追求和进取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自身勤劳致富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并为创造财富而渴求智力开发和投资,以期望改善自己的革新精神。
第三,独立性。就是农民面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所呈现出来的纷繁复杂、五彩斑斓的必然性,根据自己的需要能够独立地作出恰当的权衡,最终确定最合目的所表现出来的选择性。农民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地位,能够独立地选择自己合适的职业,拥有公平的个人发展机会,并且能够与其他社会阶层一道平等地共享所创造的社会成果。
第四,创造性。就是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所彰显出来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根据具体实际,摆脱传统观念和方式的束缚,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培育自己的创业意识,发挥其创造潜能并采取恰当的方式,创造出新的客观事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创造性是农民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形式。
二、农民群体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1.农民群体对工业化的贡献
中国的工业化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有50美元左右的情况下启动的。它主要通过三个形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即税收、储蓄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据统计,1952-1990年农业通过税收方式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约为1527.8亿元。农业的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积累1978年以前在10亿元以下,1985年为92.6亿元,20世纪90年代后迅速增长,1990年为319.4亿元,1992-1994年农村存款占国家银行各项存款的比重在7%-10%之间(王国敏,1997)。农民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1952-1997年的46年间达到12641亿元,平均每年274.8亿元。其中,1991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绝对额达965亿元,1992年高达1297亿元。自1993年起,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相对量逐渐下降,到1997年已降到2.3%,但绝对额仍高达331亿元(孔祥智,2009)。到了本世纪初期,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相对量虽然已经达到最低点,但在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我国农民仍然以“暗税”的方式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包括提供廉价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贡献(孔祥智,2009)。正因为有了农业的大力支撑,农民群体的奉献和牺牲精神,中国才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才拥有现代化建设良好局面的今天。
2.农民群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贡献
从市场经营主体看,农民的辛勤付出保障居民对农副产品的日常需求,满足轻工业对加工原料的需求。农民为城乡市场源源不断地提供农副产品和相当多的工业原材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供应者;从生产要素市场看,农村向城市输出了大量的劳动力,农民工现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一支必不可少的重要生力军,是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异军崛起为自己获得了重要一席;从消费需求主体看,农民购买和消费工业用品,农业购买和消耗生产资料产品。同时,农产品出口获得的大量外汇,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巨大。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8亿农民的消费需求构成了历史空前的农村消费市场,也必将对城市消费市场发挥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
3.农民群体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土地贡献
土地与农民有着一种天然的依存关系,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生活最后的一道安全屏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公路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使城市空间不断向郊区农村扩张,农村土地面积逐年缩小。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韩俊,2005)。仅1996年到2008年,我国的耕地总量已经从19.51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12年间净减少耕地1.25亿亩。另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5亿左右,城镇化水平将达50%,仅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就在1.05亿亩以上,比2000年新增用地约3000万亩。这新增用地部分必将还要占用一定数量耕地,就意味着农民群体将用自己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安生立命之本,继续支撑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4.农民群体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劳动力贡献
我国的农业人口一直在总人口中占有很大比重。20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实行后,新中国近9成是农业人口,1978年全国人口总数为96259万人,其中乡村总人口79014万人,占总人口数的82.08%。1991年全国总人口是115823万人,乡村总人口84620万人,占总人口数的73.06%。2001年全国总人口数是127627万人,乡村总人口是79563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2.34%(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8年我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56%。国家政策的每一次变化都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农产品和农业劳动力出现剩余,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乡镇企业就业,开创了“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模式。据统计,1983-1988年,乡镇企业共吸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对外开放和城市改革的深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幅提高。国家相应调整了限制政策,准许农民在不改变身份、不改变城市供给制度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就业,呈现出农村劳动力“离土又离乡”的新模式,形成了一股规模巨大的“民工潮”。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末我国常年进城务工人数约达1.4亿人,占全国9亿农民的15.5%。中共十六大以后,政府对农民工采取了积极引导的政策,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400万人以上。专家测算,一个农民工平均一年给城市创造的价值在2.5万元左右,而他们平均一年的薪酬才8000元,剩余的1.7万元都留给了城市(崔佳,2005)。
三、当前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困境
1.农民经济地位的缺失
(1)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残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的土地产权依然是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农民虽然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此时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时常遭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扰。
(2)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发展不够。由于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信息不灵敏,法制观念不强,交易行为不规范,致使农业、农村经营模式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农民融入市场面临着相当多的困境。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农民往往缺乏独立自主的地位,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偏低,农产品的价格受到歧视,农民的借贷、保险等方面不够规范,严重影响了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3)初次和再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农民的消费行为受限。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农业利润外溢,初级产品价格低,加上农户组织化利益保护程度偏低,农民集体力量极其有限,从而农民不能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利益的初次分配。在再分配领域,农民权益也常常受到损害,没有任何组织真正代表农民参与经济生活,不能享受城市人同等的待遇。同时,农业主要提供粮食等消费品和轻工业原料,随着恩格尔系数的降低,人的消费总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比重逐渐下降,农业边际效益呈现递减态势。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的收入偏低,必然导致农民的消费行为不畅。
2.农民政治地位的缺失
(1)自由迁徙存在人为障碍。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严格限制农民自由向城镇迁徙居住,引起农民进城务工极其不便,并以各种名目对农民工行政事业性收费,随意拘留审查农民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加速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但仍未从根本上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农民融入城市依然存在诸多的困惑。
(2)政治平等歧视严重。政治平等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内在要求,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致使农民难以获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机会和条件。农民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就医、税费等方面享有和承担与城镇居民完全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做法使农民丧失了多方面的权利平等和发展机遇(朱建堂,2007)。
(3)缺乏真正表达自己的政治性组织。农民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政府官员并履行公共职责的机会几乎丧失。人口最多的农民却没有自己的政治性组织,农民的政治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在国家决策中,农民常因缺乏组织化利益的表达机制,缺少为自己争得平等权益的发言权,导致单个农民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铸就农民在与政府有效沟通、交流时集体失语。
3.农民社会地位的缺失
(1)劳动合法权益常受到侵害。在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就业经常受到歧视,一些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农民工遭受着劳动合同难以签订、工资待遇低、被恶意拖欠甚至克扣工资、子女上学困难、劳动强度过大、劳动保护条件差、劳动社会保障缺乏等不公正待遇,导致农民常常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2)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偏低。从教育资源配置来看,中央教育拨款的92%用于占人口30%的城市,占人口70%的农民只得到8%的中央财政支持,农村教育因分配不公而资源严重缺乏,农民受教育处于弱势地位。从成本负担来看,农村学校由农民自己筹集,其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林彰云,2003)。而城市学校由国家财政支付。从教育发展目标来看.农村教育起点低、农村的初等教育或基础教育依然徘徊或落后。
(3)社会尊重和保障没有落实到位。我国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身份、社会等级概念,而不是个职业概念。在广大的农村,农民还不能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流动和迁移人员缺乏有效的保护,1亿多农民工有80%左右没有任何社会保障;1.38亿乡镇企业职工徘徊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既未进城保,也未进农保;4000万失地农民身份转换后进入城镇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传统体制之外的社会成员,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待遇,对他们来说,容易引起社会不公感,影响社会稳定”(何兰萍,2008)。
四、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对策
1.土地确权使农民获得经济主体性
目前土地仍然是“三农”问题解不开的结,主要问题就是对土地产权缺乏一个清晰的界定。由于我国现行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农民的地权归属有时遭遇尴尬,但在我国公有制框架内,依然能够找到农民土地确权的途径。
(1)用法律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法律形式明确土地是农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合同契约形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被继承、入股、租赁、赠予、抵押、拍卖等等,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处理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利,从而避免各级政府主体对农民土地经营活动的随意干涉。
(2)建立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及补偿制度。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除了必需的国家建设用地外,出于商业目的征地或流转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同意,而且补偿金额要体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还要从法律上杜绝土地商业性开发对农户土地权益的侵害。
2.扩大农民参政能力提高其政治主体性
(1)保障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让农民拥有足够的代表来表达自己的心声。改变以往农民的政治发言权与参与权相当有限的困境,逐步提高农民代表的人数及比例。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胡锦涛,2007)。
(2)建立科学、严密的权力监督和约束机制。强化村民自治,重点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党员民主生活会、民主议事日等民主管理机制;加大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力度,保证农民在农业、新农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商议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尊重和实现农民的合理意愿,让农民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和集体谈判能力,增强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公共选择理论证明,政策制定往往是密切关注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但是当把社会大多数排除在决策之外,让一部分人对决策进行选择,那就必然会危及政策的公正、公平性。当前尽管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但他们在政治决策、财政转移支付、国家投资分配、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均缺乏自己的政治代表,也缺乏有效的社会声音,更缺乏影响政策的制度渠道。
3.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以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发挥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的公共事物,具有明显的“非排它性”和公益性,必须由政府来提供。
(1)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规范社会公共产品融资机制,拓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渠道。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跨区域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提供或几个地区联合提供。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与非排它性的产品。这类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数量较大,但消费者偏好相差较小,收益比较均匀,不用付费。典型的有农村的基层政府行政服务、综合发展规划、信息系统、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环境保护等。从理论上讲,农村纯公共产品同其它公共产品一样应由政府免费提供。然而现实中的纯公共产品是屈指可数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准公共产品又称为混合产品,兼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特征,在消费和受益中表现为不同时或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主要包括农村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农田防护林、病虫害的防治、高中及职业教育、水利灌溉系统、中低产田改造、道路建设、电网建设、文化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一般而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私人或市场,在供给上具有“公共”性质,在消费中却具有“私人”性质,需要付费才能享用。由于现行国家财力依然比较有限,单靠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难以及时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短缺问题,必须通过多方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
(2)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加大对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还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公共产品的供应上应坚持城乡平等的非歧视原则,提供城市和农村大致均衡的公共产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3)改变政府的供给程序,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监督机制。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以往实行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而忽略了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导致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公共产品过剩和不足并存的现象。我们需要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机制,就必须从农民自身需求出发,给予农民充分的民主决策权,形成农民自己特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和监督机制。
4.夯实农村文化教育以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是制约农民主体性创新的严重障碍,为此,需采取以下措施:
(1)培育新型农民,就要从培育农民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地位入手。农民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动力之源,没有广大农民的参与,新农村文化建设就会失去活力。要走“政府搭台、民间唱戏”的开放式农村文化发展模式,让农民做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角。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村文化设施和农村文化队伍的建设。应当建立起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文化建设资金投入机制。选拔一些思想素质和业务过硬、服务意识强的文化人,包括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农村文化机构工作,发展多样性的乡村文化组织。让农民文化骨干到大专院校接受专业培训,组织专家学者到农村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其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具有一定特长、乐于奉献的文化队伍。
(3)健全教育机制,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农民既是农村文化的享受者,也是农村文化的建设主体,关键是要迅速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勤劳致富、勤俭持家的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和家庭美德,塑造积极、健康、文明和谐的乡风、民风,努力培育文明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定期组织广大农民读书看报、观赏电影和戏剧等文化活动,寓教于乐;全面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逐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价值观念、科学知识水平及参与新农村文化建设的能力,为农业、新农村建设培养出大批的创新性人才。
作者:王国敏 邓建华 来源:《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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