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三农”问题的成因、性质与对策研究——基于农民组织化的重新审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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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三农”问题的成因、性质与对策研究——基于农民组织化的重新审视(下) Post By:2009-7-11 0:56:10 [只看该作者]
(四)“三农”根本问题认识上的偏差
关于“三农”问题,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其核心是农民问题。但笔者根据多年的农村实地考察和“三农”问题的理论研究认为:“三农”问题本质是农村发展方向的问题,核心是农村问题而不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只是农村发展问题在农民身上的具体表现,而不是问题的根本,或者说农民、农业问题是“标”,农村问题则是“本”。纠正这样一种认识很有必要,因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短视”的认知:“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问题也即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从而简单地把“三农”问题寄望于农民增收上。为此社会各界都热衷于诸如“三下乡”、科技扶农、农业税的减免以及大量农村转移支付等方式来提高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或以这些简单易行的活动(非经济行为)作为彰示政绩、笼络或安抚民心的政治手段,而置农村的长远发展、农民的最终出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于不顾。这些“给”“送”“免”的优惠政策确实具有立竿见影的功效,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从其性质上讲只属于“修补”范畴算不上是“改革”之举,至少不是真正解决农村问题的长远办法。这也就是为何二十多年来人人都在讲要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却越来越棘手的一个人为原因。
总之,农民、农业、农村三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偏废的“三位一体”。农村问题是统率农民问题、统领农业问题的关节点,在“三农”问题中处于总揽全局的重要地位。故“三农”问题不仅仅是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稳定农业这些问题,更是如何谋求农村社会长远发展的问题。为此,“三农”问题需要在农村长远发展的基础上考查,从而探索出有效的农村长远发展模式。
(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规律的支配
“三农”问题既是个现实问题,更是随着改革发展不断演变的历史产物。其实质是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后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表象。这是由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决定的。目前对我国农村产生内在支配作用的因素有:市场经济、城市化、社会化大生产等人类社会演进的客观规律性,而这些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中国农村社会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来看,我国农村社会还需要实现如下几个“必然性转变”:①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而市场经济转变;②传统农业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即小生产向大生产转变;③乡村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或靠近。通俗说来就是,实现乡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农业工业化,直至完全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开放经济,在农村走向城市化、农业走向工业化、农民走向职员化这一历史必然趋势的过程中市场将起到“催化”和“助产”作用。市场化过程就是一个强者淘汰弱者的过程,由于传统农业下的农民、农业、农村并没有竞争优势故农民收入低、增长缓慢,乡村社会落后出现劳动力过剩等问题都是无法避免的。“个体家户生产”这样的“小生产”必然无法应对越来越开放有序的“大市场”。为此那种对“小农经济”、“家户经济”这些落后生产关系的帮扶(实则应该是竭力消除或消灭)本身就有违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而只能使问题积重难返。这也是为何我国的“三农”改革越来越难、农村问题越来越繁杂的最本质原因。故“三农”出路在于改造传统农业,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的特征就是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乡村工业化、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仅仅靠分散的农户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走产业化之路,产业化的过程就是联合广大分散的农户、共同生产联合作业进而共同应对大市场竞争的过程。这就需要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来实现这种“联合”。
四、“三农”出路与对策
第一,把发展农村和农业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问题实则就是如何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数量问题,这可以通过城市化和大力发展城市工业促进民工输出并辅以相关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民工的临时性输出成为永久性输出的方式来解决。但解决农村问题却只有一条,那就是向已经达到长期低水平均衡状态的传统农业不断引入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没有农业生产力的真正提高,一切改革都将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个具体要求就是要构建具有规模经济的大生产,这是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必须能够促进实现的首要目标。那种以我国农村劳动力众多、人均耕地少,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构建具有规模经济的“大生产”将游离出大量“无事可做”的农民为由,拒绝或拖延实现农业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化的大生产是极端错误的。这只能使“三农”长期处于弱势竞争地位,最后只会把农村引向死胡同。
第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办事,而不是一味的帮扶。市场原则的重要方面体现在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让农民自己决定如何发展自己的权利,让农民自主自愿自发走向专业合作组织。要强调合理引导下的农民自治和自由组织,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实行生产和销售的联合。再就是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包括市场主体即农民地位、身份的平等以及产品、服务交换的平等。为此要彻底废除“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户籍制度,还农民国民待遇,无论农民还是市民在谋求自我发展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而市场化反映在农产品上就是要求实现农产品的商品化避免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剪刀差”现象,遵循价值规律。
第三,必须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走公司制的道路。走集体化的道路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经济以及有效解决农村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必由之路;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是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管理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化农村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南街村、华西村无一不是实行公司制的生产作业管理。让农民自主自愿组织成立农村联合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农联”)使之成为在性质和职能上区别于当前乡镇企业、中介组织、农业协会以及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村集体组织形式。需要强调一点:“农联”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生产型经济实体,是联系分散农户、逐步实现土地集中、生产专业化以及生产流通一体化管理等职能于一身的经济组织形式。
另外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商会,那么农民也就更应该有一个值得依靠也靠得住的组织,这样才能为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所以,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应该是实现农民的联合,既有作为适应大生产、大市场的生产领域和生产组织上的联合(“农联”)更要有作为工会性质的联合(“农会”)以保护农民权益。
第四,必须以积极而稳妥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依托。这是农村改革与发展新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着。“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土地制度的创新既要形成激励机制又要为土地集中创造条件。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农联”必将“空壳化”,而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关键在于土地以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真正实现。为此,要在家庭联产责任制下在保证农户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方式。让农户拥有完全的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使土地不仅仅成为“温饱”的保障,更要成为农民长期收益的保障。由于我国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差,所以在土地流转中要强调确保土地给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权,要积极探索并实践用土地买社会保险,以土地作资产入股分红、拿土地使用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来保证农民的长期利益,避免简单的一次性现金补偿。
第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引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农业要实现产业化、农村要城市化、农民要变为市民、小生产要变成社会化的大生产,在当前必须要强调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政府搭台,农民唱戏”是农村改革与发展新型模式的必然要求。鉴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教训,新型的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也即“农联模式”)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尤其是乡一级政府的行政职能要淡化,或考虑取消部分地方乡政府的行政设置,只设立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乡的驻点或办事处,并且要突出强调其科技服务和经济引导的功能,充分发挥规范市场、维护农民权益的作用。
第六,必须适时地基于知识经济的新要求,探索农村新发展观。我国农村所处的发展阶段,是一个多重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也相对复杂得多。为此,目前我国既需要实现传统农业的改造,又要适应知识经济的新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即后工业时代,社会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改造要求已跟前工业时代大不一样。为此,新时期下农村经济组织功能的构建要充分体现多维性,制度设计更应该灵活适众。
“乡村工业化”从传统概念本身来讲,带有前工业时代的色彩。在后工业时代随着第三产业主导地位的确立,工业化的概念在淡化,工业社会、工业文明将不再成为手段当然更不应该是目的。故“乡村工业化”这一目标更多地表现为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要求。同时,“乡村城市化”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乡村建城镇,而是更多地体现为农村生活生产方式的社会化,更多体现的是对农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要求,重要的是实现与封闭的乡村社会、小农社会相对的具有现代文明的生活生产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而不是单纯的人口集聚概念下的城镇化或城市化。为此,按照笔者的构想,中国特色的新农村没有必要把农民都赶进城,在农村同样可以实现生产的联合。当然,也没有必要让所有农民都进工厂,因为,发展第三产业和知识经济并不一定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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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吴靖 深圳大学 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罗海平 来源:《中国软科学》
本文关键词:我国现阶段“三农”问题的成因、性质与对策研究——基于农民组织化的重新审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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