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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25 22:50
  《民法总则》第99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但并未明确其组织形式。目前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此虽有规定,但存在效力层次低、立法内容混乱等问题。实践中各地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是否设置为乡镇、村、组三级也存在差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进行明确。第一部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进行分析。《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的范畴,据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主要表现在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成员的社区性、组织的稳定性以及职能的特定性等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选择其组织形式时,理应契合上述特别性的要求。第二部分: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形式进行考察。从横向来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形式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股份合作社三种,而乡镇集体企业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议。从纵向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分为乡镇、村、组三级。实践中多数地方都侧重于发展村...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分析
    (一)特别法人的立法逻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1.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2.成员的社区性
        3.组织的稳定性
        4.职能的特定性
    (三)小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形式考察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横向组织形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公司
        3.股份合作社
        4.乡镇集体企业
        5.其他非法人的组织形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纵向组织形式
        1.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小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横向选择
    (一)合作社法人的可适性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
        2.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理论障碍
    (二)公司法人的可适性分析
        1.公司法人形式的不足
        2.公司法人形式的例外适用
    (三)股份合作制法人的可适性分析
    (四)乡镇集体企业的可适性分析
    (五)小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纵向选择
    (一)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置
    (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置
    (四)小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完善重点
    (一)股份合作社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1.法律依据缺失
        2.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3.股权设置不合理
        4.股权权能残缺
    (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1.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村委会的区分
        2.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能
    (三)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1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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