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张扬与追寻
本文关键词:三农问题的宪法学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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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处一个权利的时代,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民众要求权利要求选择的呼声就会越来越高,无论是信访制度,还是户籍改革、三农问题无不与权利息息相关。权利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权利为主题的研究成为近年来法学、政治学等学科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处于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2006年的权利研究可谓成绩斐然,有关的论文数以万计,除《人权》杂志作为人权研究的专门期刊外,一些学术期刊开辟有专栏刊发权利研究论文,如《法制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研究”专栏、《法律科学》的“人权与法制”专栏、《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人权研究”专栏等。著作和译著也都有数十部,相关的学术会议甚至上百场。权利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立体化趋势——既有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有具体权利的研究,讨论极为热烈深入,提出了许多的新观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为了获得对2006年权利研究在不同层面发展的清晰而直观的整体认识,本文拟通过“权利基本理论研究”、“人权研究”、“平等权话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新兴权利研究”、“权利本位理论研究”六个部分内容,总结并简要评价2006年权利研究发展的概况。笔者这里将在宽泛和最普通的意义上运用“权利”一词,而不作细致而严格的界定,即论者自认为及一般的读者认为论者是在论述权利问题的论述,将一并纳入。这种的努力尝试,旨在为更细致的和限定严格的理论研究搭建一个基本的平台。
一、权利基本理论研究
2006年度,有关基本权利理论研究大多与社会上的纠纷和热点活动息息相关。权利基本理论的研究日趋活跃和深入,其进展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权利本体论
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来源是什么,我们面对权利基础理论都无法绕开的课题。权利的概念受到越来越详细的研究,对权利的性质和根据也出现了新的理解,研究方法和视角也有了一定的更新。张永和教授通过心理学分析的方法,将权利归结为“本能”,认为“本能”的实质是利己的,当权利被理解为每个人出自本我而希望或已经处于某种有利状态时,权利就是本能的。{1}(P149—153)何志鹏博士指出,自然权利理论的不彻底性、法律权利论证的脆弱性要求我们为权利的来源与基础提供一套坚实可证的解释。权利的来源与基础应当从历史、社会的角度去认识,而不能脱离这一环境。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看,权利是人们斗争的结果;如同市场中的交易,是社会可供资源与人类本能需求的契合。无论是政治与公民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取决于社会制度、物质资源的发展,也取决于精神文明领域的进步。{2}(P105—106)在此意义上,对于权利产生与发展的解读就须以制度作为必要条件。通过制度来维护和实现权利,是权利运行与发展的唯一途径。{3}(P149—155)有论者认为,权利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它反映的是人与物、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们通过拥有权利获得了人的具体性和主体性。权利体系的本质就是维护特权阶级的特权,而人权是随着特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的本质就是消灭特权,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权利。人权包含维持生命、解放和发展个性、培养独立性人格,其核心是人的个性解放和发展。{4}(P142—143)
还有论者指出,权利是它的所有者通过法律、道德、秩序或其他形式而获得的有利地位。实证性权利既包括制度性的经验事物如国家和契约,也包括观念性的现实事物如自由和习惯。由于无论国家还是契约,自由还是习惯,都有其不能脱离先在的权利来谈论的局限,因此,权利的来源往往被追溯到具有逻辑先在性的东西那里。传统自然法理论把自然权利看作是实证权利的前提,现代人权理论则否认有脱离制度安排的抽象权利。从地位而不是从来源出发来理解人权,是现代人权概念区别于传统自然权利概念的最大特点。{5}(P17—20)
有论者思考了契约原则下的当代权利形态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指出,在契约原则下,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西方学者力图解决契约原则下的权利问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一方面以契约原则作为出发点,另一方面又要追求所谓人类永恒的权利,由此而陷入了无法自拔的矛盾之中。实际上,在契约原则下,权利的实现是有限度的,人类普遍权利的实现只有在契约原则之外才是可能的。{6}(P124—127)
有论者从契约伦理寻求权利的正当性。认为,权利以伦理为基础,从而获得正当性。市场经济的运行推动了中国从传统等级伦理观转向契约伦理观的诉求。权利的伦理基础发生了变化,权利也必然要变化和发展。{7}(P3—12)还有论者关注了法律亚权利问题,认为权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的体系。在法律体系上,对待权利问题我们总是忘却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存在,常常只承认国家制定法即认为国家制定法是全部的法律,不仅排斥了大量的习惯法而且还否定了社会和文化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观念与国家法律的相容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法律亚权利与主导的法律权利是可以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甚至互相转换的。{8}(P41—44)
(二)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构成了一对概念,有时人们又称之私权与公权、民权与公权。在如今走向权利的时代,打破权力专断,保障权利伸张成为时代的强音。而作为保障权利武器的权力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主要是角色的转换或重新定位。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历来为法学研究人员所重视。该问题在2006年的理论研究中有所突破。郭道晖教授指出,公民权即公众和公民社会参与国家政治民主建设的权利,其核心是政治权利,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一种自卫权、抵抗权。公民权是对为民服务的公权力的补充和促进,人民的政府不仅不必畏惧或嫌弃它,而应当扶持、鼓励它,为它的正当、有序行使创造条件。{9}(P3—10){10}(P44—47)袁曙宏等指出,权利与权力的均衡化,成为公法建设的重点。{11}(P19—38)有学者分析了民权、党权与政权的逻辑关系,认为从理论上说,民权是党权和政权的基础与目的,党权是政权的核心和实现民权的基本形式,政权是实现党权和保障民权的制度形式。作为权利的民权与作为公共权力的党权与政权都在公平的原则的指导下以法治作为自己的边疆。民权是党权和政权的基础与目的。{12}(P537—543)有文章从网络“裸聊”系列案件说起,谈及性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实际涉及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也必须有“限制”。该文认为政府对于性表达自由可以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加以限制,只是这一限制必须有所界限:性表达自由不受公权武断和专横之干涉,除非该干涉能阻止该表达对他人产生的祸害,或者除非为了实现更大的利益,才可以对其附带限制。{13}(P143—148)
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应飞虎教授针对中国当下的情况,分析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认为这种情况是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而产生的,指出了公权机构在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决策时,必须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以及干预者的能力限度和干预困境等因素,以使公权对私权的干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14}(P124—135)
(三)权利冲突、限制与竞合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需要,权利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地位日渐凸显、权利类型逐步增多、各项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迅速拓展。权利张扬的同时,权利的冲突、权利限制与权利竞合等问题都渐次凸现。
1.权利冲突。在中国当下,权利冲突是一种非常普遍和突出的现象,近年已有一些讨论,而本年度的研讨更为深入细致和系统化。郭明瑞教授详细论述了20年问中国民法学界所提出的关于权利冲突的各种观点,其认为中国的权利冲突研究经历了产生、反思、深化三个阶段,当前仍存在着抽象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层面的研究脱节及研究道路不足等缺陷。同种类型权利间的冲突与不同类型权利间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基本分类方法。处理权利冲突,应坚持私权利优先于公权力、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15}(P5—10)梅夏英博士指出,权利冲突问题与生活事实冲突之间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进行转化,权利冲突应依靠制度的具体化来解决。对于权利冲突进行形而上的理解无助于我们理解现当代立法模式的转变,进而会产生重视抽象权利和体系化,轻视具体行为的制度化建设的倾向。{16}(P19—23)张翔博士分析了基本权利的冲突,认为基本权利冲突是指数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相互对立。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都存在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基本权利冲突呈现一种“加害人一国家一被害人”的三角关系。以此为基点,指出学界提出的有关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理论可概括为两种模式,即“抽象解决模式”与“具体解决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对二者取长补短,可遵循以下步骤解决基本权利的冲突问题:(1)普通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2)个案衡量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3)违宪审查与司法解释。{17}(P94—102)有论者则提出质疑,认为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18}(P3—7)有论者提出“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个伪命题。{19}(P7—22)有论者则认为,权利冲突不是伪命题。权利边界构造手段失灵,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存在紧张关系,法律解释的非客观性导致权利冲突的必然性。{20}(P11一18)权利冲突可定义为,因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等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的权利矛盾关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为。{21}(P60—69)同时,具体类型权利冲突的研究一直在继续,如有关知识产权法域的权利冲突,围绕隐私权、知情权及新闻自由的权利冲突,都在延续几年来的讨论。
2.权利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有学者从丹麦漫画风波谈起,论述了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际;{22}(P60—61)有学者由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带来的震撼出发,思索了如何在个人接种自由与公众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取舍,而鉴于目前国内尚无相关的案例,于是通过对美国杰克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得出结论——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个人的自由应该受到一定合理的限制。[1]有论者指出,权利限制通过限制冲突中的权利,使多种权利得以和谐共处,而成为权利冲突的基本纠偏机制。权利限制并非权利的固有属性,而是外设于权利边界上的限制。权利限制使被限制权利方受有容忍拘束,相对方居于优先地位,并可成为侵权责任免责根据。在特定情形下,权利限制还可引发财产权属变动。权利限制也须被限制,这些限制包括遵守权利位阶的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23}(P273—279)有文章专门论述了婚姻权利的法律限度。认为婚姻权利的行使对于权利个体及社会都须有必要的限度。只有对婚姻权利的限度有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才可能实现法律设立的价值与目的,并充分发挥其社会功效。{24}(P89—94)以馒头案为引,阐发了许多有关著作权的限制的讨论。有论者指出,谐仿在西方国家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中国应将谐仿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25}(P60—66)
3.权利竞合。林来梵教授等探讨了基本权利的竞合。认为基本权利竞合,一般指的是某个基本权利主体的一个行为同时为数个基本权利所保障,由此在宪法案件中,单一的基本权利主体向国家主张同时适用几种基本权利规范的情形。从基本权利受侵害的角度视之,基本权利的竞合则指的是,某种公权力措施对基本权利所构成了的侵害,是否有不同的基本权条款可供适用与衡量。由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特殊构造与基本权利宪法案件的复杂性所致,一个基本权利主体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被数个基本权利所保障而构成基本权利的竞合。对于不同的基本权利竞合类型,可以分别采取特别法排除普通法、推定权利优先、核心接近理论等方法,最终确定案件系争行为究竟属于何种基本权利保障领域中。{26}(P59—60)
(四)权利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救济问题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2006年围绕权利保障程序、程序性权利、诉权、信访权及申诉权有诸多论述。
1.程序性权利和权利保障程序。刘旺洪教授研究了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程序。他认为,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程序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机制,也是公民基本的程序权利。世界上主要宪法权利保障程序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应借鉴外国的立宪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程序。{27}(P101—107)有论者对公民程序性权利进行了价值考量,认为公民程序性权利是相对于实体权利而言,或者说是实体权利实现的前提。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卫权利、基本人权以及公法权利。公民程序性权利既有工具性价值(通过实现实体权利来满足主体的价值需要),又有目的性价值(即程序性权利本身也是主体需求的一部分)。{28}(P85—88)有论者认为工具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本体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和过程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三者共同构成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涵。{29}(P39—42)有论者专门探讨了刑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认为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程序性权利内在价值的缺失与薄弱环节的完善,是今后现代化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30}(P35—41)有文章涉及相关人(非直接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问题。{31}(P164—169),有论者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实证分析,探讨程序权利保障问题,并在分析实际案例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言。{32}(P101—104)
2.诉权与诉权入宪。经由诉讼保障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本途径,在此背景之下,诉权研究很是突出。有论者指出,诉权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是第一制度性权利,诉权的实现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起诉权是诉权的首要内容,我国当前的民事案件起诉受理制度有碍公民诉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改革,应创设多种接收诉讼材料的方式,将起诉条件改为诉讼要件。{33}(P53—56)江伟教授等探讨了诉权的宪法保障,认为应从作为一种救济权的诉权的救济导引出宪法诉讼。{34}(P12—19)有论者认为,诉权入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其指出,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公民获得司法救济、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基于诉权启动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从宪政的角度把握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诉权入宪作为宪政实现策略的实践意义,必须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提升诉权的保障水平,并通过诉讼法和实体法对诉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完善诉权的宪政保障体系。{35}(P17—23)还有论者指出,诉权是一项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在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诉权之基本权利地位日益突显,诉权之宪法权利属性迫切需待确认。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出发,有必要加快推进我国“诉权入宪”的步伐。{36}(P67—70)
3.信访权与信访制度。信访是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近10年来信访持续升温,人们对信访制度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强化信访与取消信访两种相对的改革思路并存。如何看待信访,涉及对信访权利属性的认定。有诸多文章涉及到了信访、信访制度,更有论者阐释了信访权的权利属性。有论者指出,信访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讲,信访权是公民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地方性信访条例所确认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国公民反复行使的一项现实权利,并且有宪法第41条作为其根本的依据;信访权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实际上可概括为监督权和救济权两种权利。{37}(P80—83)有论者认为,信访权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权利。{38}(P72—76)有论者认为,信访是一项十分中国化的、非法律性的制度。从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类似制度特别是日本的“苦情处理”制度来看,信访应属于我国宪法上的其他自由权。而从法秩序上说,信访制度应为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39}(P78—84)周永坤教授则对强化信访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警惕性的观点。其指出信访潮的涌起是契约社会的兴起与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强化信访将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的理论之上的错误的制度选择,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40}(P37—47)综合考量,“信访权”是否能成其为一项“权利”,信访制度应如何定位,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4.申诉权与申诉制度。教育部2005年出台的新《》将学生申诉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此为契机,联系实际情况,2006年围绕学生申诉权展开诸多探讨。有论者指出学生申诉权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程序公正是学生申诉权的法理基础,学生申诉权是一项制度化的基本人权,是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是获得权利救济的程序权利。学生申诉权的实现和保障需要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41}(P74—80)有论者认为,申诉和诉讼是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和保护的两项重要制度,申诉应为诉前置制度,诉讼则是申诉的后续救济途径。教育申诉制度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保障学生权利的应有作用,需进一步完善。{42}(P26—30)有论者基于学生申诉权的保障,探讨了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合理定性与制度重构。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宜将其定性为行政仲裁机构。{43}(P40—46)还有论者通过对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层级递进结构的研究,系统阐释了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44}(P23—26)
二、人权研究
2006年对于中国的人权事业和人权研究是不平凡的一年。2006年是中国政府发表第一个人权白皮书《》15周年;2006年11月17—26日中国举办了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大型综合性展览“中国人权展”;2006年11月22—24日“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亚非欧美19个国家的学者和官员就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问题进行广泛交流。与广泛活跃的社会活动相呼应,学术界针对人权问题展开了热烈、深入而广泛的讨论,提出了许多的新观点。这些观点的提出对充分认识人权的普适价值和当下含义,思考人权问题,具有学术、理论和现实三重意义。下面将本年度有关人权研讨的主要问题和观点略作综述。
(一)哲学层面的思辨
2006年3月11—12日,在台湾华梵大学举办的第九届儒佛会通暨文化哲学学术研讨会主题就是人权的哲学反省。研讨会触及的议题包括关于中国文化与人权理念的会通问题、人权能否及如何确证的问题等。有文章提出“人权的合法性来自于相互性”,来自于先验的交换。{45}(P73—74)赵汀阳先生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预付人权”理论。他指出:对于一个被公共化的共享概念,西方人权文化的历史背景不意味着解释的特权。天赋人权在理论合法性上的失败,特别表现为它所包含的自毁逻辑。人权制度只能以公正原则作为唯一最高原则去定义人权体系,人权就是每个人能够被公正对待的权利。预付人权理论认为,每个人生来就获得人类预付借贷给他的与任何他人相同的权利,人权虽然不劳而享,但绝非不劳而享,否则损害公正。一个人获得并接受了预付人权就意味着承诺了做人的责任,并且将以完成做人的责任来偿还所借贷的权利。{46}(P17—30)还有论者借鉴和基于米尔恩的“低度人权理论”提出了“梯度人权说”。{47}(P119—122)
(二)理念和精神层面的考量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先生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指出“讲法治,首先要讲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的要素。考察法治的历史,法治是适应人权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需要的扩展而演进。社会主义法治更应高举人权旗帜。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48}(P6—16)齐延平教授阐释了人权精神的危机与拯救。其指出,在人类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权普遍性的展开与人权精神的衰微是同步的。作为现代化产物的文化相对主义和历史相对主义都在从根基上侵蚀着作为人权内核的否定性原则和批判性精神。拯救人权,有赖于一个超越现代性的视野,需要暂时剥离实证人权法理学的迷雾,进而对人权的现代历史性、政治工具性作出整体性反思和平衡性降解。{49}(P22—32)有论者认为宪法保障人权是国家价值观的转变,体现了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50}(P26—28)有论者认为,人权入宪反映了当代中国的宪法精神正在从国家本位向人权本位转化。{51}(P44—47)
(三)宪法层面的思考
有论者认为在我国人权入宪申明了宪法之为宪法的规范意涵。一方面,它在确立公民权利正当性来源的同时,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不仅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而且设定了国家权力的最高道德,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 {52}(P141—143)有论者分析了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四个限制人权的理由依次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实质表达,集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除外形态。{53}(P37—44)韩大元教授对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54}(P23—26)
(四)人权机构(机制)的考察
人权保护不仅仅依靠单个的人的力量来实现,人权机构或机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讲人权不能不涉及人权机构或机制问题,一年来我国学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论者探讨了《欧盟宪法条约》对欧盟人权保护的影响,认为随着条约的生效和施行,欧盟的人权保护将逐步处于区域性和全球性人权保护的领跑地位。{55}(P108—111)有论者从欧洲人权法院设立的历史背景、运行机制、对成员国的影响等方面,对欧洲人权法院作一概要介绍。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就是致力于保护人权的一个超国家的法律机构,这对于欧洲以外的我们无疑是有着启示意义的。还有文章分析了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的理念与构建,认为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缺乏实质性制度安排,其根源在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差异的障碍,冷战的消极影响,跨区域组织的“离心力”,次区域组织的“越位”,统一性、综合性区域组织的缺位等因素的综合作用。{56}(P20—26)有论者研究了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人权的保护,认为联合国应切实加强联系,促进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作用的发挥,并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非政府组织地位的国际公约,明确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从而促进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等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57}(P63—67)有论者就中国非政府人权组织面临的问题与出路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非政府人权组织是人权保护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公民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更需要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参与;目前中国的维权组织可以看作是非政府人权组织的雏形,但它们有很多内在的缺陷,难以自发地发展成现代非政府人权组织;这还需要政府和学术界有意识的培育和引导,使它们在中国人权发展事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58}(P12—17)众多的研究论文中,既有探讨国内人权机构的完善与建设的,也有研究域外的人权机构的配备与借鉴的,如有论文专门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国内人权机构。{59}(P90—94)还有学者翻译引介了国外的公益诉讼策略,指出为了提升人权,个人需要求助法院阐明对于特定群体而言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当国际和区域人权标准通过国内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内国化时,进行公益诉讼就具备了充分的根据。这里暗含的结论是,人权法的发展出现了从国际体系向区域体系的逐步演变。{60}(P378—384)
(五)国际人权法与国内制度建构的对比
有多篇论文,展开国际人权法与国内制度建构的对比,以期完善国内制度,加强人权保障,推进人权事业。这方面以刑事法领域尤为突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担负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使命,因此与人权的关系可谓极为紧密。有学者从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角度探讨了人权保护问题。{61}(P47—53)赵秉志教授指出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是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人权保障在中国刑法中的确立首先有赖于人权观念的变革,这体现在: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球化时代刑法立法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观念的革新是真正贯彻人权保障的途径。中国刑法立法演进的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努力限制和减少死刑、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条款等方面,进一步贯彻了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62}(P5—15)有论者探讨了我国刑事人权保障的理念与实践,认为:人权保障观念的养成和信仰,是刑事人权保障的先导和基础;刑事立法的科学与完善,是刑事人权保障的法律依托和前提;人权保障的司法实现,是刑事人权保障的途径和关键。{63}(P91—95)有论者基于“法律保留”的视角论述了立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64}(P3—10)有论者专门论述了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其认为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一种道德观念上的权利,要把它变成现实,更需法律制度的推动。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权保障在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权利救济等方面不断得以体现和落实,但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尚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机制。{65}(P122—126)有论者从国际人权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践出发,论证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并分析了国际人权标准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之启示和指导作用。{66}(P64—69)
(六)其他与人权相关的问题
有多篇文者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角度谈了人权保障问题。{67}(P134—137)董云虎先生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之源,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是社会诚信友爱的思想基础,是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68}(P53—54)有论者则认为,尊重保障人权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底线,社会的内在和谐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形态下形成的和谐;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必然要求。{69}(P3—7)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讨论延续已久,本年度依然有学者就此展开论述。{70}(P30—36){71}(P59—62)有论者认为,人与自然辨证关系的解读是普遍人权价值抽象的第一个逻辑前提;人的神祗情结是普遍人权价值抽象的关键环节;人的自我确认是普遍人权价值抽象的最后完成。{72}(P56—58)有论者则指出,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使自然权利成为普世的价值规范的同时,也使人权普世价值观陷入一种反历史的困境;在实践中,只有克服人权普世价值的理性主义的技术霸权,把人权普世价值和具体的环境相结合,人权普世价值才能实现。{73}(P5—9)
汪习根等探讨了人权法治全球化问题。其认为,只有从历史与现实的两个角度来还原人权与主权关系所处的三元结构,并从社群主义的角度来还原人权的三元背景关系,进而借助后现代主义的分析方法,才能够更明确地厘清强权与主权、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人权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依靠现存的强权利益与国际人权救济的需要相竞合的机制并不是可靠的。人权法治全球化是全球人权保障的一条根本而又可靠的战略出路。{74}(P10—12)域外人权政策的介绍也是研究中的一个关注点,如有论者从贱民问题的解决审视研讨了印度的人权政策,指出印度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是反对外部势力的干涉,承认国内存在的人权问题,主张自身采取措施自下而上地解决问题。{75}(P192—195)随着国际反恐的推进,反恐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论者分析了反恐中的人权保障,论述了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维护公共秩序与尊重人权的平衡关系。{76}(P13—16){77}(P54—61)有论者分析了少数民族语言危机与语言人权问题。认为应充分尊重多元文化中少数民族和土著族群的语言人权,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法规,消除语言强权主义和语言沙文主义,维护与落实少数民族和族群语言人权所依存和得以体现的生态权、生存发展权、教育权、文化权等等其他各种基本权利。{78}(P51—55)还有论者分析了网络政治人权观对网络参政的影响。{79}(P35—37)徐显明教授明确提出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80}(P30—32)将和谐权定义为第四代人权,观点极为新颖,但和谐权在什么意义上超越了前三代人权,理论上如何实现自洽,无疑是有待商榷或深入论述的。
人权是与法治和民主密切相关的话题,并且在一定意义上,人权问题已成为沟通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重要枢纽,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人权研究甚至可能成为法学研究范式从“民族国家”范式向“全球”范式转化的桥梁。
三、平等权话语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这一权利。平等是人类亘古至今的不懈追求,而不平等现象在现阶段中国非常普遍。随着社会平等意识的强化,这种“平等”的价值追求与“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对立,愈发突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底发生了“同命不同价”案件,这些促使人们对平等权的价值和保护问题推向深入。
(一)平等权的理论视野
平等如何可能,有关平等权问题的理论讨论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案例不断出现。有学者明言:“中国当前所谓的仇富其实并非真的仇富,而是仇不公”。{81}(P45)而解决不公需要借助于平等,正如学者指出的权利平等是最大的公平,权利平等是社会的底线,{82}{83}有学者甚至倡言开展一场平等权利的革命。{84}(P58)这一年有关平等研讨极其密集。2006年4月1—2日四川省律师公益诉讼法律技术与方法研讨会——就业中的宪法平等与反歧视诉讼在成都举行。2006年4月15日“‘同命不同价’与农民的平等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2006年6月9—11日“平等权与公益诉讼”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就反歧视的人权理论及实践、中国平等权公益诉讼、平等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及挑战、公益法律组织在促进平等权保护中的角色诸方面展开了广泛热烈的讨论。
权利平等是基本的普遍权利的必然要求,{85}(P204)平等权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体现平等,平等权视野下讨论的问题极为广泛。从发表的学术论文看,2006年对平等权的诉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权利类别而言涉及平等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2]平等社保权、{86}平等休息权、{87}平等物权(公私平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地位平等”)、{88}宗教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89}(P85—87)文化平等权等;{90}{91}就主体而言,包含民族平等权、{92}(P90—93)妇女平等权(即性别平等、男女平等)、农民平等权(城乡平等)、残疾人的平等权、{93}低学历者的平等(就业)权、{94}{95}民企的平等竞争权和平等价格权(民企与国企、外企平等竞技)、{96}中小投资者的“平等参与权”等,有学者甚至提出同性婚姻保护的法律理论是宪法平等权的扩张,即性的平等而非男女平等。{97}(P16—21)围绕平等权一些讨论是相当深入的,一些研究成果甚至是“批量”刊发的,如《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组织了部分专家学者对教育平等权进行研讨,以期厘清教育平等权的实质和关键,明确政府和公权者在保护教育平等权中的责任,以此推动我国教育事业走向文明进步,促进建立和谐的教育秩序,在2006年第2期一次性刊发了周永坤、张千帆、郑贤君、苗连营、朱应平等多位学者的相关文章。
(二)平等权的双向论证
形形色色的歧视是平等权的“天敌”。现实中歧视普遍存在,特别是当其表现为制度性歧视时,对平等权的侵害尤甚。反对和禁止歧视,是实现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反歧视同平等权一起成为了目前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
重要的研讨会有:2006年8月22日—9月1日,“促进中国的反歧视研讨会”[3]在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召开;2006年11月14日,“阳光·爱·平等——消除对艾滋病毒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大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等。重要的学术著作包括周伟等著《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98}何建志著《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之研究》;{99}谭琳主编《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100}同春芬著《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等。{101}
有论者指出,歧视是指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歧视与平等相连,是平等的反面。同平等的三个层面相对应,歧视可以从三个路径来进行——基本权利不相同,非基本权利与差异不对称,具体实施程序、制度和措施上的不平等保护。用这三个路径来分析法律,我们发现法律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是一种现代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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