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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最新_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6-11-28 14:06

  本文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三、征地补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分析补偿标准政策的执行效果,以及运用经验分析的方法分析部分地区失地补偿的实践,指出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总之,在经济发展比较慢的地区,,补偿标准较低且不完善。广西、安徽等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单一方式,不能充分满足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就业需求,失地农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得到长效保障。有些省市如江苏、浙江、重庆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但同时存在其他问题:在以上补偿方式中,主要考虑了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而对子女或青年人的受教育和就业发展问题关注较少;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由村集体分配补偿费,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涉及到村集体能否有效足额发放补偿费到失地农民手中;根据理性人假设,村集体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如地位、与政府的关系等,损害失地农民的权益。

  四、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完善的对策

  (一)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失地农民额外补偿基金,并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和使用,修改土地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水平,大幅度提高现行征地三项补偿费标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公开收支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价值、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和就业需要、土地潜在增值功能等,按土地市场价值确定补偿标准。就是对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加入预期收益补偿,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调升征地补偿标准。

  (二)实施分类征地补偿办法

  兼顾国家、市场征地主体和农民的三方利益,对不同项目用地,采取分类征地补偿方法。对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等,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外部效应大,主要根据补偿政策规定由政府财政投入,同时提高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的高速公路、自来水厂等,土地使用方可以从征用土地获得的收益中额外拿出一部分补偿给失地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达到间接提高失地农民补偿费的作用。对开发经营性项目被征土地,如房地产开发,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可采用土地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使失地农民可以定期分得红利或租金,最终使农民在让渡土地以后获得与拥有土地时的同等效用。

  (三)规范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行为

  为保证补偿费足额发放给失地农民、补偿政策的执行到位,以及补偿费分配的透明性,需要规范地方官员和村集体的补偿行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村集体和村民的互信机制,保证村集体真正代表失地农民的利益,建立村集体激励机制,规范代理行为,保证补偿政策的顺利进行。例如,推行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代表共同协商确定,让被征地农民利益通过正常、健全的渠道表达出来,让失地农民体现自己的意愿。同时,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村级民主理财监督等的建设,提高村集体素质,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实现征地补偿费足额分配给失地农民。

  (四)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民失去土地后,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应该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而现实中失地农民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保障。因此,需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子女的教育、就业问题。同时,在确定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可以参考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物价上涨指数,从而制定较为科学、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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