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1-04-21 13:14
<正>案例回放:第三人陈某受聘于原告A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引车员工作。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2015年8月7日16时许,陈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B社保局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核实陈某于2015年8月7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
【文章来源】:工友. 2019,(05)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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