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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定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

发布时间:2021-06-29 05:14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 2019,(05)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行法律规定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职能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的发展趋势
    (一) 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备
    (二) 土地保障功能变弱
    (三) 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
三、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重新定位
    (一) 剥离公共服务职能
    (二) 强调土地所有者职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J]. 谭启平,应建均.  社会科学. 2017(03)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离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J]. 程承坪,张晓丽.  学习与实践. 2015(11)
[3]区域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的科学图景[J]. 郑慧子.  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9(07)



本文编号:325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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