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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立法模式选择与难点突破

发布时间:2021-09-19 02:01
  长期照护服务对于失能老年人及其他失能群体不可或缺,是确保其安度晚年和维持正常生活的基本公共制度。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利的法治保障首先在于优化立法。社会发展中,社会政策的民生转向是长期照护保险法治化的客观条件,大量长期照护的社会需求激发了社会立法诉求,而相关长期照护立法的缺失则是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直接诱因。长期照护保险立法在寻求较佳的立法模式时应树立科学、符合实际的价值理念,参照比较成熟的立法体例,采取专项立法。建立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尽早展开和构建长期照护保险计划有利于分散个体由于失能失智而产生的风险,也有利于较早实施保险筹资,为将来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和供给提供调整、适应时间和空间。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触发因素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价值理念和模式选择
    1.坚持“国家与社会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
    2.立法体例应选择专项立法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难点突破
    1.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难点
    2.长期照护保险立法难点的突破
结 语



本文编号:34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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