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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25 08:17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一项改革的产物,最初承包关系被认为是合同关系,直至物权法将其确认为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作为用益物权是否可作为个人财产继承,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一直有争议。通过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分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农民的心理预期等方面,论证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与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关于继承的规定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均具有可继承性。 

【文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的主要观点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个人私有财产, 不产生继承。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性。
    (三) 社会保障功能。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遗产继承
    (一) 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个人财产。
    (二) 农民的心理预期。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可替代性。
    (四) 法律体系应统一。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解释论——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案”[J]. 刘敏.  政治与法律. 2014(1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J]. 刘保玉,李运杨.  北方法学. 2014(02)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J]. 程序.  人民司法. 2010(14)



本文编号:345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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