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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视角下的回归社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6 21:28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将罪犯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罪犯刑满释放之后,社会才开始着手其就业和生活等回归社会的工作,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笔者认为,只有将社会保障有关制度和政策与罪犯劳动制度有机结合,从罪犯服刑期间就开始着手解决其刑释后融入社会的问题,才能使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文章来源】: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0,(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罪犯回归社会现状
    1. 罪犯刑释时缺乏适应社会生活的健全人格。
    2. 罪犯刑释时缺乏就业竞争力。
    3. 罪犯刑释时缺乏维持正常生活的经济能力。
    4. 社会安置工作有“马后炮”嫌疑。
二、罪犯刑满释放难以融入社会的原因
    1. 监狱的生活环境难以形成罪犯刑释后融入社会所需要的正常人格。
    2. 罪犯劳动难以造就适应市场经济的合格劳动者。
    3. 监狱难以培养和造就罪犯具有竞争力的就业技能。
    4. 社会保障制度排斥监狱服刑罪犯。
三、构建罪犯回归社会的“准社会环境”
    1. 强化罪犯劳动的“劳动属性”。
    2. 建立罪犯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
    3. 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困境与出路: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反思与探索[J]. 刘亚玲.  中国监狱学刊. 2016 (04)
[2]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罪犯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践和思考[J]. 王林.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5)
[3]一个被忽视群体的就业问题[J]. 莫瑞丽,袁泽民.  城市问题. 2011(06)
[4]刑释解教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状况考察——以上海市为例[J]. 王彬.  法学. 2008(02)
[5]行刑权运行模式的理性选择[J]. 牛振宇,蒋若薇.  中国监狱学刊. 2003 (03)
[6]新形势下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调查研究[J]. 李群英,张秀玉,贡太雷.  中国监狱学刊. 2011 (03)



本文编号:359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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